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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M.阿莫诺 译者:孟广林,曹为:从辉格传统到新宪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2-24 点击:


    摘要:  关于从《大宪章》颁布到都铎王朝建立时期的英国宪政史,西方史学家的解读有诸多重要变化。本文无意于囊括该研究领域中的所有变化及其意义,而是将讨论聚焦在以下四个特定领域:从制度史研究转向集中考察作为政治生活之动力的人物;从强调作为政治态势之决定因素的庇护和物质利益,转向理解政治观念和理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对地方政治以及地方与国家之关系的新兴趣;议会研究的复兴,包括议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广大地区和社会各阶层的选民。
    关键词:  宪政史;英国;中世纪;传统;《大宪章》;社会各阶层;都铎王朝;政治生活
一、从辉格传统到新宪政史

20世纪70年代之前,"辉格传统"(the Whig tradition) -直在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中占据支配地位,这一发端于18、19世纪的所谓"新政治观",将历史视作向现代民主政治不断迈进的目的论式的进程。宪政史的辉格传统有以下特征:

首先是强调关键的历史时刻和事件在政治史上的决定性作用。由此,1327年、1399年、1461年和1485年发生的一系列废黜国王和王朝更替的事件,都被视作迈向有限或混合君主制的极其重要的步骤。

其次是关注政府机构的研究,尤以议会、王廷会议、中央政府机构和司法系统为重。辉格传统的史学认为,上述机构皆以其各自的方式卷入了政治斗争,体现了保王党和贵族反对派之间的紧张关系。

最后,假定国王有一种实施暴政的倾向,而贵族和民众则提倡政治协商和混合政府的原则,这两者的冲突实际上是一种意识形态之争。

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80年代得到密集性发展的是,一系列研究中世纪政治和制度的"新宪政史"(the newconstitutional history)初露端倪。在一定程度上说,这种变化既是对新社会史挑战的被动防御,也体现了对年鉴学派之长处和方法的日益重视。自90年代以来,英国史学家已自觉地将"新宪政史"视作一种明显的理路和学派。新宪政史的特征如下:

一是认为社会深层结构较之政治事件和短暂混乱,其影响更为深远。因此,新宪政史较少强调诸如废黜国王这样的重大历史事件,而更多地关注那些促成了如此变动的观念,以及试图在政府框架内保持制度连续性的固有倾向。

二是通过借鉴现代早期的研究成果,新宪政史认为在英国公共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社会精英和中等阶层中存在着一种由共享信念和道德价值观所构成的强大系统,这种系统影响着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从制度转向人物个性

新宪政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理解中世纪政府机构的方式,让我们认识到,政治人物的个性尤其是国王的个性决定性地影响着当时的制度运作和政治事件。以下是两个典型例证。

(一)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1307-1327)

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早期,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T·F·图特(Tout)、詹姆斯·康维·戴维斯(James Conway Davies)等人的著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他们传播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所发生的政治斗争,乃是源自王家内府独裁机构与试图捍卫协商原则的大臣和贵族之间的固有冲突。

由于针对国王的反对派首领、爱德华二世的堂兄托马斯是兰开斯特的伯爵,上述史家遂将自由协商和有限王权的观念称之为"兰开斯特主义",认为由托马斯伯爵所树立的这些原则,不仅对爱德华二世时期,而且对爱德华三世(1327-1377)和理查德二世(1377-1399)统治时期的政治争论都产生了直接影响。1399年,托马斯伯爵的嫡系后人亨利·博林布鲁克( Henryof Bolingbroke)登基为王,这一事件在这些早期史家看来,正是民主政治势不可挡的最佳证明。因此,这些史家竭力表明,亨利四世开创了"兰开斯特的宪政实验",它有助于重新界定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契约关系。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J.R.马蒂科特(Maddicott)、J.R.S.菲利浦斯( Philips)、纳塔勒,福里德(Natalie Fryde)、罗伊尔,马丁·海尼斯(Royal Martin Haines)等人的一系列研究表明,爱德华二世治下的政府机构并未泾渭分明地分裂为分别由保王派和贵族反对派构成的两大意识形态阵营,政府机构人员都坚定而一贯地效忠国王,并按国王的意志操办政务。导致爱德华二世和兰开斯特伯爵争执不和、进而引发暴力冲突、并最终导致爱德华二世于1327年被黜的原因,并非是某些贵族想要限制国王的权威和自由,而是任性妄为的国王及其宠臣给政治制度不断施加压力。杰弗里·汉密尔顿(Jeffrey Hamilton)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爱德华二世的显耀宠臣皮尔斯·戈维斯顿(Piers Gaveston)本人并没有多少政治野心,更缺乏篡夺政府权力的周密计划,他之所以遭人忌恨,主要是因为他的卑微出身和外国血统,以及他享有过分的王家恩宠。无独有偶,尼格尔·索尔( Nigel Saul)也认为,14世纪20年代爱德华二世的宠臣和助手小胡果·德斯宾塞(Hugh Despenser the younger),尽管因与国王的友谊而享有巨额财富和极大的影响力,却无意于凭此在英国建立任何稳定而团结的政治派系。

这些修正性研究表明,一方面是爱德华肆意妄为、不知深浅,另一方面是贵族深感受到飞扬跋扈的国王宠臣的冒犯;这些人物个性之间的持续冲突,直接导致14世纪前20年的政治骚乱和斗争。兰开斯特的托马斯远非宪政主义英雄,相反,在今天,他实际上被视作一位负面人物,因为他阻碍了14世纪20年代中期更为有力、更具创造性的政治和解。就1327年爱德华二世遭废黜而言,人们不再将之视为英国政治共同体宣告自身高于神命国王的关键时刻,而是把它视为仅仅加快了王位自然继承的速度,这一事变的主要参与者竭力掩饰和限定其行为所明显带有的革命性含义。

(二)亨利六世统治时期(1422-1461)

在这一研究中,同样重要的修正性取向如今也支配着学术界关于15世纪下半叶玫瑰战争起因的争论。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的史学界相对忽略了对内战原因的细致分析,直到20世纪中叶,S.B.克里姆斯(Chrismes)、J.R.兰德(Lander)、R.L.斯托莱(Storey)等人的研究,逐渐就此问题达成了某种共识。这些史家指出,15世纪中期兰开斯特王权的政治危机源于其长期的结构性弱点,这不仅表现为国家财政困难,也表现为王权在维护公共秩序上的乏力无术。这一历史局面的形成,部分原因是1399年兰开斯特的宪政实验,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亨利六世漫长的统治期间派系政治的兴起。

上述观点,遭到新近有关亨利六世个性及其统治的一系列研究成果的挑战,这些研究包括B.P.沃尔夫(Wolffe)和R. A.格雷菲斯(Giffiths) 1981年出版的重要著作,以及约翰·瓦茨(John Watts) 1996年出版的重要成果。尽管这些作者在分析亨利六世的个性特征和政治角色时,观点绝然不同;但他们一致认为,正是由于国王政治判断和个人意志上的失误,才致使15世纪50年代共识性政府的崩溃,并最终导致14 61年兰开斯特王朝的覆灭。此外,传统观点把约克派和早期都铎王朝的政府制度,看作是旨在使过时的国家制度现代化的根本改革,对此,上述史家提出了质疑。更新近的研究则在政府结构和个人统治方式之间作出更加鲜明的区分:政府结构倾向于抵制变革,而诸如爱德华四世和亨利七世等励精图治的国王则将其个人统治方式渗透到这些政府结构中。因此,一个中世纪的统治者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超越中世纪国家的局限,从而保持一种高效的政府制度与统治,再次成为这些史家探讨的重点。

近来研究对于统治者个性特征的强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世纪的政治机制和运作。现在,我们已能更好地理解中世纪政治文化何以如此强调国王意志的重要性,而且能够进一步认识到王室恩典(或特权)对政府运作的影响。此外,对人物个性的重新强调,也给政治人物传记(political biography)这一成就卓著的文学样式注入了新的活力。例如,在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王列传"丛书(English Monarchs,Series)中,包括迈克尔·普里斯特维奇( Michael Prestwich)对爱德华一世的研究(1988),尼格尔·索尔对理查德二世的研究(1997)以及塞莫尔,菲利浦斯( Seymour Philips)对爱德华二世的研究(2010);而大卫·卡朋特(David Carpenter)、W. M. 阿莫诺和克里斯·吉文-威尔逊(Chris Given-Wilson)正在进行他们各自对亨利三世、爱德华三世和亨利四世的研究。

三、从封建庇护转向宪政原则

一种比较陈旧的观点认为,中世纪政治主要是由利益庇护交换(exchange of materialpatronage)决定的,这种观点在20世纪中叶K.B.麦克法兰(McFarlane)的著作中得到充分展现。麦克法兰主要对国王与大贵族之间的关系感兴趣,而他的弟子和继承者们则应用这种模式来研究大贵族与小贵族或乡绅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贯穿着一个很明显的思路,即强调"好领主"(good lordship)的概念以及附庸服役与庇护人酬劳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此后一代学者,如罗斯玛丽,霍罗克斯(Rosemary Horrox)、安东尼·波拉德(Anthony Pollard)和克斯里,吉文·威尔逊(Chris Given-Wilson)等人,则以一种更为精致复杂的方式拓展了这种观点。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某些史家愈发怀疑,庇护的物质收益是否确如过去所设想的那样具有决定性作用。科林·里奇蒙德(Colin Richmond)和爱德华·鲍威尔(Edward Powell)曾对传统观点提出过一些强有力的挑战,此后90年代的所谓"新宪政史"则认为,在中世纪晚期,政治行为不仅取决于封建权益,也取决于价值观和原则,两者无分轩轾,不言自明。在考量这些宪政准则的性质和意义时,我们可对法律和公共利益( common good)这两个主题略作考察。

法律是一个尤为重要的议题,一则因为法律守护着权利、平等、正义等重要原则,二则因为法律是纠正错误的有力手段。新宪政史特别强调财产法如何塑造地产阶层的政治态度,尤其是在一些关键时刻,如理查德二世和亨利六世颇有争议的政策肆意侵犯了财产权并否定财产权的神圣性。不过,阿兰·哈丁(Alan Harding)和安东尼·默森(Anthony Musson)等法制史家同样强调法律原则对中世纪晚期大众政治(popular politics)的影响。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黑死病之后,用以控制并限制自由农民( free peasantry)经济权益的法律程序的发展,引起了普遍的猜忌和怨愤,并在1381年农民起义期间戏剧性地爆发出来,人们要求对司法制度进行激进的变革。

近年来,人们对中世纪晚期政治中一些重要的修辞性要素的作用兴趣大增。在这方面,"公共利益"(common good,在中世纪晚期也被称为common profit或common weal)尤为重要。在13世纪,"公共利益"一词已牢固地植根于有关王权的修辞学和意识形态之中。例如,在中世纪晚期王室法令的标准序言中便有这样的措辞:"为了上帝的荣耀和教会的神圣,为了国王的公共利益和国王的子民"。但有趣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在14世纪,政治共同体正是借助"公共利益"这一合法理由来大胆挑战国王的仁政承诺,从而推进改革事业。特别是"公共利益"一语被用于围绕促进海外贸易、规范劳工市场、采取早期社会政策等问题所展开的政治辩论之中。这里所谓的"公共"常常是可疑的:确实,在某种意义上,在那些最受派系利益( sectional interest)支配的辩论中,人们最为自觉地诉诸"公共利益"一语。再者,中世纪晚期的议会急于证明的,不是它们与今天所谓"大众事务"(popular causes)之间的联系,而是它们代表着国王和上层精英的共同利益。然而,对英国中世纪晚期世俗政治中所谓"公共利益"的研究,意味着一种重要的转变:先前流行的观点认为,世俗精英无视抽象原则;而今我们则更清晰地认识到,政治常常是由各种抽象原则所塑造的。

四、从中央转向地方

20世纪80年代,史学家的关注点逐渐从英国中世纪晚期中央机构和政治,转向地方政治生活的结构与文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清晰可辨的学术套路。

(一)村庄和城镇

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广为接受的观点是,私家领主权的萎缩导致乡村社会出现日益明显的自治趋势,中世纪晚期见证了封建主义的衰退。然而,最近一代学者的研究表明,富裕农民(peasant kulaks)参与了王室政府的运作尤其是执法和征税事宜,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开始被发现。这一研究取向有助于挑战那种泾渭分明地区分上层政治和底层政治的学术理路,而且有力地证明了这一史实,即在中世纪晚期的某些关键时刻,诸如13世纪的贵族战争(Baron,s Wars)、1381年的农民起义以及此后的玫瑰战争中,那些经验丰富、见多识广、能说会道的乡村民众领袖的态度,对这些历史事件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样,过去人们长期认为,伦敦在塑造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最近的研究成果,如萨拉·里斯·琼斯(Sarah Rees Jones)、罗莱恩·阿特里德(Lorraine Attreed)、克里斯蒂安·利蒂(Christian Liddy)等人的著作则突显了诸如约克和布里斯托尔等地方城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们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城镇在整个王国政治中的功能和影响。

(二)郡(乡村共同体)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研究发生了一次尤为重要的转变,即强调郡是一个颇有意义和价值的分析单位,借此我们可以还原和考察地方政治生活的本质。1978年,马蒂科特提出了一个夸张的观点,他认为,由居住于同一郡内的有产精英所组成的"郡共同体",是中世纪晚期政治生活的根本机制和具体表现。继此之后,又涌现出一批关于地方问题的研究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有迈克尔,贝内特(Michael Bennett)关于兰开夏郡和柴郡的研究,尼格尔·索尔关于格洛斯特郡的研究以及克里斯汀·卡朋特( Christine Carpenter)关于沃里克郡的研究。在这些"郡研究"(county studies)中,许多研究议程是考量中世纪晚期政治在多大程度上是由贵族与乡绅之间的"纵向"关系支配的,抑或是由乡绅之间平等的"横向"关系所主导的。或许,得出不同的结论不足为奇:在那些由贵族家庭作为地主和政治领导而占据主导地位的部分地区,好领主的纵向联系倾向于流行;而在那些贵族影响较弱的地方,"横向"联系则成为常态。

地方政治研究使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了王国政治对中世纪晚期英国各郡和中下阶层的渗透。但仍不能确定的是,地方政治机构到底有多大的能量和影响力。"郡共同体"即使依其最为发达的形式看,也决不是地方议会,它们从未具有像法国地方机构那样的权威和影响。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治辩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和传递了中央层级上的政治争论。而许多经久不息的地方性争论,如遵守法律秩序、节制王室官员、分摊税赋等,倒是议会在中央层面进行政治辩论和申述抱怨的真正素材。因此,某种程度上说,寻找地方性的"另一种政治"( alternative politics)的努力一直在稳步推进;尽管研究城市政治问题(urban politics)仍属热门,但在21世纪头十年里,关于郡政研究的热潮已经消退。

五、重新返回中央

对地方政治的研究没有为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的探讨提供令人完全满意的路径。正是由于对此关注的日益增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了另一种明显的趋势,即重新赋予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政治在中世纪晚期宪政结构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其中尤为明显的是,人们对议会研究的兴趣又重新高涨起来。

(一)议会:代表与同意

从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议会史研究由三位学术大家所主宰:H. G.理查德森( Richardson)、G. O.塞勒斯(Sayles)和J.S.罗斯克尔(Roskell) (前两人常常合作著书)。理查德森和塞勒斯反对辉格传统,而依循法律史的理路来观察中世纪议会,主要将之视为一个高等法庭。罗斯克尔按传记体传统写作,研究议会中的议员尤其是下院的议员。成立于1940年的议会史基金会(The History of Parliament Trust),已提供对已知全部议员生平的完整分析,涉及1386年至1421年的四卷本著作由罗斯克尔作为总主编,并最终于1993年出版。然而,无论是法律史还是传记体的理路,都未能有力推动对中世纪议会之政治功能的全面解释。20世纪下半叶,罗斯克尔和乔治·霍姆斯(George Holmes)在其更具影响的著作中,都只对单届议会做过细致研究,而没有对整个政治机构作全面的评判。

对事件和程序作深度分析的传统,最近因保罗·卡维尔(Paul Cavill)对15世纪末期议会的重要研究而复兴。然而,直到马蒂科特的杰作《英国议会的起源》于2010年问世,新一代学者才对议会在中世纪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予以重新评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马蒂科特延续了英国历史编撰中的一种伟大传统,即强调公共生活中代表性的重要意义,并且他还证明了一种引人瞩目的事实,即盎格鲁一撒克逊晚期的政治集会与14世纪的政治集会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历史连续性。总的来说,他的研究是杰出的、勇往直前的,因为这极易被认定为陷入辉格式目的论的陷阱之中。通过强调那些体现代表制精神的制度不断地在发生变化,马蒂科特避开了这一危险。他认为,对于最终在13世纪兴起的议会制度来说,正是代表性的实践而非一种起源于古代的观念,为寻找英国政治生活的古代起源提供了真正合理的路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英国历史的编撰为何对议会下院的选举因素有着经久不衰的兴趣。

(二)议会:请愿

近年来议会史研究复兴的另一大体现是有关请愿过程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坚信,自爱德华一世时期起,议会的一个关键作用便是提供一个场所,在那里国王的臣民们能够获准接近王家恩典的权利,以便于呈递他们的关注事项与政治要求。最近关于进一步开放中世纪议会档案的提议,有助于学术界重新界定议会在请愿方面的政治作用。格威利姆·多德(Gwilym Dodd)指出,在整个中世纪晚期,议会持续吸引着关于大量私人事务的讨论,从而为更为宽泛的司法和行政系统留下了一个活跃的场所。此外,新版全译的《中世纪英国议会档案》有助于我们将视线重新聚焦在所谓的"普通请愿"(common petition)上,依据这一机制,下院对王国共同体的事务发表集体性意见、并通过立法寻求改革。因此,在英国,议会并非仅仅屈从于王室意志,而是作为国王与政治组织进行对话的基本场所而延续了下来。

最新一代学者为中世纪晚期英国宪政史的持续争论,作出了大量而独特的贡献。伴随着对中世纪国家之复杂性与持久性的不断关注,人们现在更加普遍地意识到中世纪政治机构的弱点和局限,以及由此导致的它们对王室意志和政治共识的依赖。同时,人们也更加重视观念和原则在中世纪晚期公共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而且更加认识到政治对中世纪晚期相当多民众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W.M.阿莫诺,英国约克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孟广林、曹为,人大历史系。
文章来源:《历史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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