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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1-19 点击: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
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
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
宪法。
第 一 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
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一〕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
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
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二〕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7年,在
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
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
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
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
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和此后每10年,依法律规
定的方式进行。每3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1名,但
每州至少须有1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
布什尔州有权选出3名,马萨诸塞州8名,罗得岛州和普罗
维登斯种植园1名,康涅狄格州5名,纽约州6名,新泽西
州4名,宾夕法尼亚州8名,特拉华州1名,马里兰州6名,
弗吉尼亚州10名,北卡罗来纳州5名,南卡罗来纳州5名,
佐治亚州3名。
〔四〕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
举令,以选出众议员填补此项缺额。
〔五〕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唯众议院有弹劾
权。
第三款 〔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的两名
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二〕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分为人数尽可
能相等的3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
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
六年年终空出,以便每2年得改选1/3的参议员。〔在任何一
州州议会体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
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
参议员。〕
〔三〕凡年龄不满30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9年,在
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四〕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
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五〕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
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六〕唯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权。为此目的而开庭
时,全体参议员俱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
2/3人数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七〕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和剥夺担任及享有合众国属
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报酬的职务之资格为限。但被定有罪
者,仍得依法受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一〕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
与方式,在每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
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二〕国会每年应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行规
定日期,此会议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
举行。
第五款 〔一〕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
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每院议员出席人数过半数,即构成
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延期开会,并
有权按本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二〕参众两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扰乱秩序
的议员,并经2/3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三〕参众两院都应保存本院议事录,并随时公布,但它
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和
反对,如出席议员中有1/5的人提出要求,亦应载入本院议
事录中。
〔四〕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
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迁移到两院举行集会以外的其他任
何地点。
第六款 〔一〕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
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
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
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
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
地方受到质问。
〔二〕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
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
合众国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一〕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
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
〔二〕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
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应即签署;如不批准,
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
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
亦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
同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议院,该院同样地进行复议,如亦
经该院2/3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
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
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议事录。如任何
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
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体会而
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
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
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如总统不批准,
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
院议员各以2/3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八款 国会有权:
〔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
付国债和规划合众国共同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
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二〕以合众国之信用借款;
〔三〕管理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贸
易;
〔四〕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五〕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
定度量衡的标准;
〔六〕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
〔七〕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八〕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
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九〕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
〔十〕界定和惩罚海盗罪和在公海上所犯的重罪以及违反
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十一〕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
上俘获物的条例;
〔十二〕招募陆军并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
〔十三〕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十四〕制定统辖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十五〕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
退入侵;
〔十六〕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合众
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统辖事宜,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
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十七〕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
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10平方英里),在一切事
项中都行使专有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
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场和其他必要
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亦行使同样的权力;
〔十八〕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
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
项法律。
第九款 〔一〕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
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
的入境,得课以每人不超过10元的税金或关税。
〔二〕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
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四〕〔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
cn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五〕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均不得征收税金或关
税。
〔六〕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
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的船舶,不得被
强令在他州报关、结关或交纳关税。
〔七〕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
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
〔八〕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下担任
任何有报酬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
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报酬、官职或任何一种爵
位。
第十款 〔一〕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
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信
用券;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
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二〕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
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
在此限。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税的纯
收益均应充作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
修正和监督。
〔三〕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
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
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
时,亦不得交战。
第 二 条
第一款 〔一〕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之
任期为4年,副总统的任期与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
统按以下程序选举:
〔二〕每个州依照本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若干选举人,其
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
议员和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报酬职务
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三〕〔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合,投票选举两人,其中必
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造具名单,写
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并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
后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
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
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
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
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
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
5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
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
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需要所有州都
计算在内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
人票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
等,由参议院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四〕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
该日期须全国一致。
〔五〕无论何人,凡属非本土出生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
时非为合众国公民者,概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35岁、
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14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六〕〔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职
务之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应由副总统承接总统职务。对于
总统和副总统两人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职务之
能力的情况,国会得作出法律规定,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
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
止〕。
〔七〕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
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
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报酬。
〔八〕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须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
“我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
务,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一〕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奉调为合众国服
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
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
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
〔二〕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
但须有出席参议员总数的2/3表示赞成。总统提出人选,经
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
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
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
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三〕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
的官员缺额,但这些委任需于参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期满。
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
出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总
统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
分歧时,他可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接见大
使和其他使节;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
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
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
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
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
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一〕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
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
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
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
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
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⑧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
之间对不同州转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
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二〕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
切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
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但须依
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三〕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
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
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一〕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
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支援。无论何人,除根
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
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二〕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对因叛国罪而被
褫夺公民权的人,除非其仍在世,不得褫夺其继承财产的权
利,亦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 四 条
第一款 每个州对于其他各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
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证明
这类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的方式和规定它们所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一〕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
和豁免权。
〔二〕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
人,如逃脱该州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
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
权的州。
〔三〕〔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
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
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该人交
出〕。
第三款 〔一〕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
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
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合并或将几
个州的一部分合并组成新州。
〔二〕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国会有权处置
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
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集
时)之请求平定内乱。
第 五 条
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
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提出请求,亦应召
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
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
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
的哪一种,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
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
项和第四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
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 六 条
〔一〕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
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仍然有效,一如邦联时期。
〔二〕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
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
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契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
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三〕前面提到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
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和作代誓宣言
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宣誓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
官职或公职之条件。
第 七 条
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
成立。
本宪法于公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
的9月17日,经出席制宪会议的各州在会上一致同意后制
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主席、弗吉尼亚州 代表 乔治·华盛顿
新罕布什尔州           托马斯·米夫林
     约翰·兰登 罗伯特·莫里斯
     尼古拉斯·吉尔曼 乔治·克莱默
马萨诸塞州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
     纳撒尼尔·戈尔曼 贾雷德·英格索尔
     鲁弗斯·金 詹姆斯·威尔逊
康涅狄格州 古·莫里斯
     威廉·塞 缪尔·约翰  特拉华州
     逊 乔治·里德
     罗杰·谢尔曼 小冈宁·贝德福德
纽约州 雅各布·布鲁姆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理查德·巴西特
新泽西州 约翰·迪金森
     威廉·利文斯顿    马里兰州
     戴维·布里尔利 詹姆斯·麦克亨利
     威廉·帕特森 圣托马斯·詹尼弗的
     乔纳森·戴顿 丹尼尔
宾夕法尼亚州丹尼尔·卡罗尔
     本杰明·富兰克林   弗吉尼亚州
     约翰·布莱尔 约翰·拉特利奇
     小詹姆斯·麦迪逊 查尔斯·科茨沃斯·
北卡罗来纳州 平克尼
    威廉·布朗特 查尔斯·平克尼
    理查德·多公斯·斯 皮尔斯·巴特尼
    佩特         佐治亚州
    休·威廉森 威廉·费尤
南卡罗来纳州 亚伯拉罕·鲍德温
 
 
 
 
 
按照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的增添和修
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1791〕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
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
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1791〕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
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1791〕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
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条修正案〔1791〕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
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
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
状。
第五条修正案〔1791〕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
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
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
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
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
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1791〕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
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
同原告证人对质;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1791〕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
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
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1791〕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
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1791〕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
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1804〕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
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第十一条修正案〔1798〕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由他州
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
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1791〕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
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属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选票
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
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
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并在
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参议
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
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
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
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
最多的但不超过3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
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
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决选总
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
时,如该院在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
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
况一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
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参议
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
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2/3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
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
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
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
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
第一款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
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
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
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
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的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
州人口统计包括该州除未纳税的印第安人之外的全部人口。
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议员、州行政和
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
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如其上述选举权被剥夺
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而被剥夺者
除外),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占该
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核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
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
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颠覆或反叛合众国,或给予合众国
敌人帮助或支援,概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
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
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2/3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
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
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
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
务,亦不得承担或偿付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
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
和无效的。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
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1913〕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不必在
各州按比例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修正案〔1913〕
〔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本
州人民选举,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每个
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需具备
之资格。
〔二〕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
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得授
权该州行政长官,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
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三〕对本条修正案的解释不得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
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1919〕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
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
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
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
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1920〕
〔一〕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
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二〕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1933〕
第一款 本条未获批准前,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在原定
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
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3日正午结束,
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应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订
日期外,此会议在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之前亡
故,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
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选副总
统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时为止。在当选
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代理
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应代理总统直
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时为止。
第四款 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总
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
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副
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10月15
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
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1933〕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现予废除。
第二款 在合众国任何州、准州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
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
止。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
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
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1951〕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
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
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
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
本条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一届任
期结束前的时间里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
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1961〕
第一款 作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
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数目等于把特区看
作一个州时,它在国会中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
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
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
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
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1964〕
第一款 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
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合众国公民的
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
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1967〕
第一款 如遇总统被免职、亡故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
总统。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
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
书面声明,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至他向
他们提交一份内容与此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责任应由
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第四款 凡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过
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
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
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承担总统职务的权力和
责任。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
声明,称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
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过法
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在4天之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
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
权力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作出裁决,如
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48小时以内集会。如果国会在收
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21天之内,或者如果国会因适逢休会而
按照要求专门为此目的集会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2/3的
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则副总统
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否则总统
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1971〕
第一款 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
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Const_Lawch11附 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
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
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
宪法。
第 一 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
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一〕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
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
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二〕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7年,在
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
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
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
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
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和此后每10年,依法律规
定的方式进行。每3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1名,但
每州至少须有1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
布什尔州有权选出3名,马萨诸塞州8名,罗得岛州和普罗
维登斯种植园1名,康涅狄格州5名,纽约州6名,新泽西
州4名,宾夕法尼亚州8名,特拉华州1名,马里兰州6名,
弗吉尼亚州10名,北卡罗来纳州5名,南卡罗来纳州5名,
佐治亚州3名。
〔四〕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
举令,以选出众议员填补此项缺额。
〔五〕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唯众议院有弹劾
权。
第三款 〔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的两名
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二〕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分为人数尽可
能相等的3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
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
六年年终空出,以便每2年得改选1/3的参议员。〔在任何一
州州议会体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
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
参议员。〕
〔三〕凡年龄不满30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9年,在
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四〕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
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五〕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
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六〕唯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权。为此目的而开庭
时,全体参议员俱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
2/3人数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七〕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和剥夺担任及享有合众国属
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报酬的职务之资格为限。但被定有罪
者,仍得依法受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一〕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
与方式,在每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
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二〕国会每年应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行规
定日期,此会议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
举行。
第五款 〔一〕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
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每院议员出席人数过半数,即构成
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延期开会,并
有权按本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二〕参众两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扰乱秩序
的议员,并经2/3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三〕参众两院都应保存本院议事录,并随时公布,但它
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和
反对,如出席议员中有1/5的人提出要求,亦应载入本院议
事录中。
〔四〕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
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迁移到两院举行集会以外的其他任
何地点。
第六款 〔一〕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
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
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
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
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
地方受到质问。
〔二〕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
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
合众国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一〕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
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
〔二〕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
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应即签署;如不批准,
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
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
亦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
同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议院,该院同样地进行复议,如亦
经该院2/3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
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
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议事录。如任何
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
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体会而
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
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
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如总统不批准,
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
院议员各以2/3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八款 国会有权:
〔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
付国债和规划合众国共同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
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二〕以合众国之信用借款;
〔三〕管理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贸
易;
〔四〕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五〕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
定度量衡的标准;
〔六〕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
〔七〕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八〕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
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九〕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
〔十〕界定和惩罚海盗罪和在公海上所犯的重罪以及违反
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十一〕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
上俘获物的条例;
〔十二〕招募陆军并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
〔十三〕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十四〕制定统辖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十五〕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
退入侵;
〔十六〕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合众
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统辖事宜,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
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十七〕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
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10平方英里),在一切事
项中都行使专有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
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场和其他必要
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亦行使同样的权力;
〔十八〕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
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
项法律。
第九款 〔一〕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
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
的入境,得课以每人不超过10元的税金或关税。
〔二〕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
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四〕〔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
cn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五〕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均不得征收税金或关
税。
〔六〕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
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的船舶,不得被
强令在他州报关、结关或交纳关税。
〔七〕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
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
〔八〕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下担任
任何有报酬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
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报酬、官职或任何一种爵
位。
第十款 〔一〕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
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信
用券;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
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二〕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
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
在此限。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税的纯
收益均应充作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
修正和监督。
〔三〕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
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
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
时,亦不得交战。
第 二 条
第一款 〔一〕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之
任期为4年,副总统的任期与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
统按以下程序选举:
〔二〕每个州依照本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若干选举人,其
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
议员和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报酬职务
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三〕〔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合,投票选举两人,其中必
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造具名单,写
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并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
后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
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
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
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
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
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
5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
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
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需要所有州都
计算在内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
人票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
等,由参议院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四〕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
该日期须全国一致。
〔五〕无论何人,凡属非本土出生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
时非为合众国公民者,概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35岁、
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14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六〕〔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职
务之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应由副总统承接总统职务。对于
总统和副总统两人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职务之
能力的情况,国会得作出法律规定,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
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
止〕。
〔七〕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
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
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报酬。
〔八〕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须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
“我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
务,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一〕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奉调为合众国服
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
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
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
〔二〕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
但须有出席参议员总数的2/3表示赞成。总统提出人选,经
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
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
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
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三〕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
的官员缺额,但这些委任需于参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期满。
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
出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总
统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
分歧时,他可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接见大
使和其他使节;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
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
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
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
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
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一〕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
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
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
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
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
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⑧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
之间对不同州转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
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二〕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
切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
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但须依
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三〕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
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
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一〕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
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支援。无论何人,除根
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
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二〕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对因叛国罪而被
褫夺公民权的人,除非其仍在世,不得褫夺其继承财产的权
利,亦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 四 条
第一款 每个州对于其他各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
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证明
这类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的方式和规定它们所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一〕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
和豁免权。
〔二〕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
人,如逃脱该州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
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
权的州。
〔三〕〔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
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
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该人交
出〕。
第三款 〔一〕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
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
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合并或将几
个州的一部分合并组成新州。
〔二〕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国会有权处置
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
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集
时)之请求平定内乱。
第 五 条
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
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提出请求,亦应召
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
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
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
的哪一种,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
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
项和第四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
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 六 条
〔一〕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
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仍然有效,一如邦联时期。
〔二〕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
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
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契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
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三〕前面提到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
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和作代誓宣言
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宣誓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
官职或公职之条件。
第 七 条
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
成立。
本宪法于公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
的9月17日,经出席制宪会议的各州在会上一致同意后制
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主席、弗吉尼亚州 代表 乔治·华盛顿
新罕布什尔州           托马斯·米夫林
     约翰·兰登 罗伯特·莫里斯
     尼古拉斯·吉尔曼 乔治·克莱默
马萨诸塞州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
     纳撒尼尔·戈尔曼 贾雷德·英格索尔
     鲁弗斯·金 詹姆斯·威尔逊
康涅狄格州 古·莫里斯
     威廉·塞 缪尔·约翰  特拉华州
     逊 乔治·里德
     罗杰·谢尔曼 小冈宁·贝德福德
纽约州 雅各布·布鲁姆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理查德·巴西特
新泽西州 约翰·迪金森
     威廉·利文斯顿    马里兰州
     戴维·布里尔利 詹姆斯·麦克亨利
     威廉·帕特森 圣托马斯·詹尼弗的
     乔纳森·戴顿 丹尼尔
宾夕法尼亚州丹尼尔·卡罗尔
     本杰明·富兰克林   弗吉尼亚州
     约翰·布莱尔 约翰·拉特利奇
     小詹姆斯·麦迪逊 查尔斯·科茨沃斯·
北卡罗来纳州 平克尼
    威廉·布朗特 查尔斯·平克尼
    理查德·多公斯·斯 皮尔斯·巴特尼
    佩特         佐治亚州
    休·威廉森 威廉·费尤
南卡罗来纳州 亚伯拉罕·鲍德温
 
 
 
 
 
按照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的增添和修
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1791〕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
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
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1791〕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
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1791〕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
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条修正案〔1791〕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
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
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
状。
第五条修正案〔1791〕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
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
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
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
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
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1791〕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
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
同原告证人对质;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1791〕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
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
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1791〕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
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1791〕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
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1804〕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
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第十一条修正案〔1798〕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由他州
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
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1791〕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
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属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选票
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
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
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并在
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参议
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
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
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
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
最多的但不超过3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
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
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决选总
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
时,如该院在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
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
况一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
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参议
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
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2/3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
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
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
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
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
第一款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
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
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
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
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的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
州人口统计包括该州除未纳税的印第安人之外的全部人口。
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议员、州行政和
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
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如其上述选举权被剥夺
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而被剥夺者
除外),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占该
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核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
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
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颠覆或反叛合众国,或给予合众国
敌人帮助或支援,概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
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
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2/3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
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
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
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
务,亦不得承担或偿付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
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
和无效的。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
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1913〕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不必在
各州按比例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修正案〔1913〕
〔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本
州人民选举,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每个
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需具备
之资格。
〔二〕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
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得授
权该州行政长官,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
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三〕对本条修正案的解释不得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
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1919〕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
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
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
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
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1920〕
〔一〕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
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二〕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1933〕
第一款 本条未获批准前,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在原定
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
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3日正午结束,
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应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订
日期外,此会议在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之前亡
故,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
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选副总
统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时为止。在当选
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代理
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应代理总统直
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时为止。
第四款 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总
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
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副
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10月15
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
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1933〕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现予废除。
第二款 在合众国任何州、准州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
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
止。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
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
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1951〕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
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
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
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
本条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一届任
期结束前的时间里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
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1961〕
第一款 作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
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数目等于把特区看
作一个州时,它在国会中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
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
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
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
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1964〕
第一款 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
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合众国公民的
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
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1967〕
第一款 如遇总统被免职、亡故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
总统。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
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
书面声明,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至他向
他们提交一份内容与此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责任应由
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第四款 凡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过
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
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
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承担总统职务的权力和
责任。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
声明,称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
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过法
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在4天之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
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
权力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作出裁决,如
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48小时以内集会。如果国会在收
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21天之内,或者如果国会因适逢休会而
按照要求专门为此目的集会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2/3的
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则副总统
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否则总统
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1971〕
第一款 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
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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