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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设计等视角分析如何遏制滇南毒品运输
来源:原创 作者:程喜 时间:2010-03-28 点击:

制度设计等视角分析如何遏制滇南毒品运输

             ——来自西南边境的缉毒调查报告

(程喜)

【学科分类】行政法学  刑法学

【关键词】 缉毒  实务   遏制  运输   毒品犯罪 

【作者简介】程喜(19809月出生 江西鄱阳人),现为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司令部副营职参谋,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业方向:刑法学;联系方式:云南省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司令部(665000);电子信箱:sm2099@163.com;联系电话:0879-2122345-227 , 13987988595;联系传真:0879-2122344-227

【内容摘要】:从目前滇西南边境毒品运输的情况看,“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比重迅猛上升,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隐秘,证据收集和延伸破案都较以往困难,使该类涉毒案件破案率大大降低。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云南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辖区运输毒品案件情况,探索从加强证据收集、改进行政管理机制或者通过运用司法建议等角度,以强有力的行政、司法手段来规范公路运营和托运秩序,堵塞制度漏洞,及时打击毒品运输犯罪,遏制滇西南境外毒品迅猛入境的态势。

第一部分   西南边境地区(普洱方向)运输毒品犯罪形势

  一、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近年侦办的毒品案件。

  (一)基本情况和现状

  2008年情况: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共办理毒品案件206起,查获各类毒品约202公斤,其中“人货分离”案件52起,在“人货分离”运输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为43公斤。

  2009年情况:云南省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2009年全年共查获各类毒品284公斤,办理贩卖、运输毒品刑事案件256起(含其他单位移送的涉毒案件),主要是运输毒品案件,毒品案件总数量和查获的毒品量都较2008年大大增长,毒品数量和案件数量都是创历史新高。其中97起为未破获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在“人货分离”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为92公斤,占查获毒品总量的近三分之一。此类“人货分离”毒品案件,经排查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经常无法破案,口头上称之为“无主”运输毒品案。

  (二)对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形势的客观分析

  据文件通报,近几年来,位居云南中缅边境毗邻境外毒源地“金三角”的临沧、德宏、西双版纳等滇西南地州边防部门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总数与毒品总量几乎不比普洱边防部门查获的少,甚至可能更多。云南边防总队2009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773起,抓获毒品犯罪分子1983名,缴获各类毒品1721千克。2009年普洱市全市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数量达到1293公斤之多,该地区缉毒数量在地级公安机关排列全省全国第一。2010年年初情况: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今年年初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查获毒品22起(其中,“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件10起),查获毒品62公斤。从连续多年来毒品查缉数量来看,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滇西南边境运输毒品犯罪可以说是越打越多,运输毒品是越来越猖獗。另外通过对比我们还可以看出,“人货分离”案件也就是“无主”运输毒品案件的比重可以说迅猛上升,犯罪分子运输毒品花样百出,越来越难以打击。

  这里提到的案件数量和比重只是公安机关通过采取缉毒专项行动专门打击而发现的案件,云南省公安部门每年查获的毒品均是以吨数来计量的,可以说是战果辉煌,但结合国内吸食毒品案件发案形势和毒品市场需求平衡来冷静地估计,并理性的分析后,可以肯定一点:决不能排除实际上有更多的案件因没有被职能部门查处致使毒品顺利过关流入中国内陆各省各大城市,已查获的毒品有可能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公安机关在审讯中发现,在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已归案的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第一次作案即被抓,多数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被捕前利用内地客车道路运输中行李夹带的“方便之门”,以“人货分离”、“随车跟踪”、“遥控望风”等手段作案屡屡得手,有的曾利用同一条运输线路顺利运输毒品多达四次、五次乃至更多。取得的缉毒成果固然值得嘉许肯定,但远远没有到盲目乐观的时候,因为对当前国内毒情态势的估计并不是依据公安机关已查到和破获的案件,而是那些可能数量更多而没有被查获的案件总量,在取得缉毒成绩时我们还要看到那冰山“位于水面以下的看不见的那部分”。

  (三)“无主”运输毒品案的简要归类

  “无主”运毒案只是所谓的“无主”,并不存在真正的无主毒品,实际上是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抓获毒品的幕后主人或运输毒品的当事人。“无主”运输毒品案,从实践中碰到的情况来看,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过现场排查后因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查获使犯罪嫌疑人漏网的;第二类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缉之前来不及隐藏,而出于安全考虑慌乱中临时谋划随手向车外丢弃或不得不将毒品临时隐匿在检查现场道路附近被公安人员发现或附近村寨群众在公安查缉沿线拾获主动报案上交,此类案件缉毒检查中多有发生;其第三类是一部分利用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婴儿或患有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群体带毒品的案件,这类案件现实中发现利用这种手段运输毒品运用次数最多最为突出也最难处理的是部分四川凉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并且利用该地特殊少数民族群体作案携带毒品,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很难有效打击,对特殊群体因无法顺利地依法羁押(《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对怀孕妇女、爱兹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不予收押,看守所多按此执行),这类案件,事实上办案单位只能是扣押毒品,不了了之,往往因无法延伸破案而也无法严格追究幕后操纵毒品运输者的刑事责任,近年四川凉山彝族籍毒品犯罪团伙在中缅边境实施的贩运毒品案件并无减少的趋势。

  二、运输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

  “无主”毒品案件(即“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数量的猛增是近年来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显著特点,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人货分离”,将毒品防止在行李中托运夹带外,狡猾的犯罪分子将精心伪装的毒品交由托运公司或者托运车辆以及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在确保没有被盯梢后再暗中安排人员在异地接货。

  经统计,绝大多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是通过长途或短途客车运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托运或夹带、放置于客车内部或底层行李箱包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即毒品主人、持有人或运输毒品当事人),造成这种局势最关键的原因是客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货物不贴注标签,不在携行、夹带的随车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号,如此一来,就算公安查缉部门在行李、箱包内查获毒品,也无法“对号入座”或“顺藤摸瓜”,从而无法抓获“货主”暨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各地公安部门还屡屡查处过通过邮政、托运、物流部门夹寄运输毒品方式,因管理制度不规范同样无法查破案件,譬如2009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下属某办案单位曾查获一起利用邮包藏毒的运输毒品案件,数量在千克以上,但后来查明该案手续完备的邮包并不是通过专用邮车运输,而是当地邮政业务部门为减少营业成本擅自转委托私营第三人运输的邮件。

  2009年“十一”长假期间,云南大理州公安局侦破一起通过物流运输毒品的大案,查获冰毒15.06千克,摧毁一个家族式贩毒网络。景洪市公安局曾破获一起利用“宅急送”快运公司,将毒品藏匿在茶叶中进行贩运的案件。另外还有没有破获的案件,正是利用相关部门对货物交运前审查不严的“机会”大肆通过托运、物流行业正常办理手续夹带运输毒品,由于没有实行实名制或毒品犯罪分子用假证件登记而导致无法破案。上述都是目前“人货分离”案件的表现形式,但从西南边境管理区公安边防部门已查获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看,其中占比重最大且作案越来越猖狂的是通过国内客车运输渠道以行李、箱包藏匿夹带的运输毒品案。

  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中面临的新困境、新问题。

  多年以来,边防检查、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和办案实践中都发现,除极个别运营单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运输公司严格执行对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贴标签识别外,其他客运公司的客车装运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贴签识别,不标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号,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车内也无法识别继而抓捕。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车运输业的管理漏洞干起运输毒品的生意。利用这种方式运输毒品,由于“人货分离”,毒品被公安人员查到了,最多是经济损失,而他本人稳坐“钓鱼台”,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乘客出来指认“货主”,只要无人出来指认,他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在法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法实践上,造成运输毒品事实的相关直接承运人包括驾驶员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门实际上绝大多数不会追究驾驶人员和运输部门的责任,一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阁,将查获的毒品做个刑事科学鉴定,没收了事,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无主毒品案”。

  这类所谓的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真正的“货主”或其马仔可能一直在查缉现场或跟踪监视,一有风吹草动即销声匿迹、逃之夭夭,而与此案直接相关的驾乘人员因“主观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观上这样的案件也很难延伸、破获。以上是利用客车运营行业管理不健全实施的运输毒品案件,同样的道理,绝不能排除在物流、托运行业存在类似的因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漏洞给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打开的“方便之门”。目前,邮政行业有开包检查的规定,而大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在货物交运前一般不会对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基本上就是问问送的是什么东西,然后收钱开单,算是完成手续,至于发货人的真实姓名根本不会过问一下的,更别说对交运货物进行严格的违禁物品审查了。犯罪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相关部门对货物交运前审查不严,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漏洞,大肆通过托运、物流行业堂而皇之地办理托运手续夹带运输各类毒品。

如此一来,仅仅由于物流、运输行业体制某一个环节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一起涉毒刑事案件发生了,一种毒品运输犯罪实施完毕了,却不会有人承担法律后果;一种制度出现了漏洞,客观上却给贩运毒品的犯罪分子开了一条零风险零成本的运毒犯罪渠道。可以说,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是云南边境地区毒品运输案件高发却经常无法破案的关键所在。

第二部分   遏制毒品运输的建议对策
  

针对当前滇西南边境毒品运输越来越猖獗,毒品从中缅边境地区利用境内公路的便利流入内地有增无减的紧急态势,尤其是“无主案件”的高发,首要的是要引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大打击力度,尤其是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间要及时沟通情报、加强协同配合,以堵住贩毒分子可以利用的制度缺口,规范公路运营中行李携带和托运秩序是禁毒工作尤其是打击毒品运输犯罪的当务之急,是防止毒品从源产地“金三角”内流的重中之重。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遏制毒品运输:

  一、堵塞执法漏洞,完善刑事立法,明确对特殊人群诉讼中羁押的操作规程

  近年来,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加,毒贩们开始采用迂回多变的毒品运输线路,绕道入境的贩毒活动十分突出。而且,毒贩藏匿毒品的方法不断变化,如利用货物、物品混装,溶解于液体中,利用动物活体藏带等特别是以人体藏毒方式运输、走私毒品的案件较多。贩毒线路和手段不断变化的同时,贩毒人群结构也发生着变化。特别是近两年来大量涌现特殊人群毒品犯罪,即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员、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加。而我国对艾滋病人并不都具有独立的关押场所,对无年龄证明的青少年做准确骨龄鉴定还存在困难,对身患高危疾病、传染病的人也不适宜收押等问题给各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困扰。其中,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犯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山区,甚至出现了毒贩分子专门招募怀孕妇女的情况。执法人员也常常发现同一妇女利用怀孕、哺乳期,易名、易地多次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怀孕及哺乳期妇女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方式暂缓收押,待暂缓收押的条件解除后再依法进行惩处。然而,这些人员多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人多量少,内部分工明确,且多受过反审讯训练,犯罪嫌疑人被执法机关抓获后,往往不透露真实住址、姓名,加之户籍管理中存在的不完善导致身份查证困难、执法机关跨省合作存在的经验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使得对这些人员的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这些怀孕、哺乳期妇女在办理了相关诉讼措施手续后就如泥牛入海,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种尴尬局面导致不法分子屡屡利用怀孕妇女或妇女利用自身怀孕、哺乳期间进行毒品运输贩卖,逃脱法律惩罚的恶性循环不断加剧。

   针对利用特殊群体运输毒品案件频发却无法有效羁押、打击的现实,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规范和统一怀孕或哺乳期妇女运输毒品的执法标准与操作规程,当下还应由相关立法部门完善刑事法律关于怀孕妇女、严重传染病患者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软件和硬件配套建设,尤其是亟需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看守所条例》在上述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收押的操作上与《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羁押条件的立法冲突问题;同时,对于利用、教唆特殊主体特别是怀孕及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二、完善禁毒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更好地履行禁毒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据此,客车运输行业、政府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防范毒品流入方面可以说难辞其咎,而上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配合禁毒工作也是其分内的职责,在禁毒工作上应该积极履职、有所作为。同时公安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反映,也有责任向上级及所属政府部门汇报,达成共识,争取最大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内容应作进一步细化,不能泛泛而谈,不能太原则太笼统,对于在禁毒协作方面,因本行业本单位管理制度问题屡屡放纵运输毒品犯罪的,要明确惩罚,要有实质性的后果,否则协作的条文就是形同虚设。这样一来,要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应条款,要么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细则》。

  三、加强物流运输行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为,规范行政制度设计,完善制度屏障。

  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2009年10月13日曾查获一起伪装成盒装食品的利用云岭快运版纳小件货物、行包快运中心的从西双版纳景洪托运毒品到昆明的案件,运输车辆是客车(车牌号云K05059),托运合同单号是0012955,该起物流运输业务托运合同单上不仅没有填写托运单位、地址,没有托运人签字,收货人收货地址没有注明,甚至承运人也没有签字签章,托运单只留下个手机联系号码,案发后该号码立即关机停用,导致无法延伸破案,这些是不填单的情况,也有更多的是在运输藏有毒品的货物的合同单上填虚假信息逃避打击的情况。另外,譬如在昆明或其他地州的汽车站,很多客运司机为了多赚钱,直接向客人揽货,托运货物都不必要经过客运站专门的托运部门,只要直接交付司机,付给司机手续费就行,这类货运业务不要说什么登记检查手续,就连单据都不会开具的。还有一部分为犯罪分子给予客车运输部门驾驶人员或乘务员少量运费临时委托驾乘人员让其带藏毒的货物到某某处寄存的情况,如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2008年1月内连续曾查获数起运输毒品案,被查获的驾驶员均称其在车站发车前临时受人委托带少量“物品”到昆明车站行李寄存处或驻昆某办事处,称随后自有人前来取“物品”,实际上贩毒嫌疑人在暗处监视,一旦中间出现什么以外,发现可能“露馅”,立即切断一切线索,犯罪分子就有可能立即逃遁并逃脱法律制裁,此类案件往往无法查破,或者即使想要破案,也要耗费不小的人力财力物力,对公安机关来说破案成本往往也是非常非常巨大。

  针对诸如此类的运输毒品案件发案数量的猛增态势,鉴于目前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现状,我以为,在全国禁毒前沿的云南边境地区,迫切需要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或地方性法规,规范公路客运、货运、物流、配载、速递业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及时利用硬性的规定,引导当前的公路客运、货运、物流、配载、速递行业自觉遵纪守法,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协助公安机关查缉违禁物品,打击日益猖獗的利用公路进行的毒品运输活动。

  在具体制度的设计规范上至少要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边境地区运输行业内制定规范,禁止运输公司驾驶人员、随车服务员等司乘人员私自为牟利受委托私自夹带物品;

  (二)健全运输行业经营规范,严格货物携带或行李夹带的事前贴标签等登记管理制度,在中缅边境地区(尤其是滇西南边境管理区)施行旅客行李携带上车前执行统一登记、标注或标签制度,严格客运行李管理机制,不给毒品运输留任何空子;

  (三)严格货运、邮寄、托运行业监管,严肃邮寄、物流、托运行业从业人员对货物监督的职责,要求交运人如实申报、如实登记并履行填单、签字程序,严格物流运输业工作人员对运输货物的违禁品初步审查职责;

  (四)禁止邮寄、托运、物流行业未经许可为降低成本将所承办的业务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第三人办理;

  (五)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借流通渠道实施的运输毒品案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例如,2009年5月15日,有一起值得欣慰的案例,云南临沧市公安公安机关在对一辆客车检查时发现大量违禁物品,后查明该违禁物品为云南普洱市孟连县客运站金鹿物流托运物品,交运的货主也只在单据上留下收货人手机联系电话,其他什么信息都没有。事件发生后,承运车辆所属的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专门发出通报,要求办理托运手续时采用实名登记,认真填写发货方和收货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在完成托运工作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金孔雀运输公司的这一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大胆的尝试,虽然只是在该公司的营运范围内部实施,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四、加强运输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力度,提高刑事侦查与打击能力。

在“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专门提到:“毒品犯罪案件多发于运输环节,在云南省的运输毒品犯罪占到了所有毒品犯罪案件的80%左右,应当把运输毒品犯罪作为重点打击的环节,但在这些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是受人指使、雇佣的边民、贫民或者无业人员,其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量刑时要更加细化地分析裁量,做到区别对待,突出重点,以有效打击运输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对运输毒品犯罪严厉打击,一般运输数量50克以上毒品可以判处死刑,云南省则专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将死刑起刑点上调为300克,云南边境地区由于毗邻“毒源地”,云南公安机关查获的相当大一部分毒品案件数量都远远超过死刑起刑点,而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体现了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精神,但实际上在运输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上,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方法非常隐蔽,贩毒团伙反侦查能力较高,案件侦办与犯罪认定程序在操作上非常复杂。

涉毒刑事案件量刑重,“人命大于天”就算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非常清楚,也还有必要证明该运毒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前因后果包括他在整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主、从犯要区分开来,偶尔运毒、初次运毒与运输毒品的累犯、惯犯应区别量刑,为本人吸毒而运毒与为牟利而运毒要加以区别,积极主动策划运毒与被人利诱、受人指使或雇佣而运毒要酌情从重或从轻量刑处罚,主动投案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也要酌情量刑。因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证据收集上尤其应该注重细节,多收集旁证或间接证据,只要与定罪量刑可能有关的都要积极收集、固定下来。实践中来看,为防止因证据不充分放纵犯罪,尤其应重点注意从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的间接证据、旁证等细节证据的固定、收集,防止案件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或者被“疑罪从无”对于箱包藏毒等运输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百般狡辩的,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多方收集旁证来证明其系列运输行为的反常之处,并综合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不能认定或推定,就会面临案件一再退回补充侦查甚至“人赃俱获”的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最后被法庭作无罪宣判的结果。

  五、积极运用司法建议,以司法手段保障缉毒效果,遏制毒品运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司法建议。目前,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实践中该项职权的广泛有效的应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可以考虑由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统一思想,从“禁毒人民战争”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着眼深入调研,并针对“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犯罪日趋猖狂的突出现象积极主动给予司法建议,责成客运行政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督促政府部门尽快完善机制,统一规范省内乃至国内的客车运营行业管理秩序,尤其要规范行李携带、运输和托运的办理手续。

  结束语:

  只有相关职能部门齐心协力,树立禁毒一盘棋的思想,才能形成打击运输毒品犯罪的合力;只有解放思想、打破局限、开拓进取,应用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方能有效遏制中缅边境地区毒品运输势头。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金孔雀运输集团公司注重管理细节的做法在缉毒的角度看无疑值得肯定,“标签虽小,意义重大”,其规范的运输管理模式从配合缉毒大业、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无疑极有必要立即在整个运输行业推广。在贯彻《禁毒法》精神,履行打击毒品运输犯罪的使命前,协同配合是关键,积极履职是根本,完善制度是当务之急。                                                  #全文完#

[参考文献]:

  1、《2008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缉毒情况通报》(内部文件),2008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颁布 ;

  2、《2009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缉毒情况通报》(内部文件),2009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颁布;

  3、《2008年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缉毒情况通报》(内部文件),2008年云南省公安边防颁布;

  4、《2009年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缉毒情况通报》(内部文件),2009年云南省公安边防颁布;

 5、《2009年普洱市公安机关缉毒情况通报》(内部文件),2009年普洱市公安局颁布。

作者单位:程喜 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普洱支队司令部参谋  201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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