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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健琳:参与式民主理论述评:基于公民身份的政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3-26 点击:

作者:万健琳
来源:《国外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摘要:参与式民主理论以对自由主义民主的缺陷及其公民身份异化状况的批判为基础,试图通过复兴民主及公民身份中的参与维度,重塑积极的公民身份,建立一套以参与和对话为核心的民主机制。它批判地吸收了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多元主义等多种理论资源,使自身更加适应于当代社会的现实和发展趋势,推动了民主理论的繁荣和公民身份理论研究的兴起。

  关键词:参与式民主;公民身份;自由主义

  20世纪中期以来在西方兴起的参与式民主理论以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缺陷及其实践后果的深刻反思为基础,试图建立一种以对话和参与为核心的新的民主机制,在学术界和政治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参与式民主理论认为,在以自由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的西方国家,代议制民主成为不证自明的基本制度框架,然而代议制虽然能够服务于效率与权利,却破坏了参与和公民身份,并在实践中引发了公共生活的衰落以及公民的缺失等一系列后果;因此,只有通过复兴民主及公民身份中的参与维度,重塑积极的富于公共精神的公民,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有助于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和讨论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自由平等。

  一、自由主义民主的困境与公民身份的异化

  卢梭在《论艺术和科学》中写道:“我们有大批的物理学家、几何学家、化学家、天文学家、诗人、音乐家、画家,但是,在我们中间至今还没有一个公民。”在今天的有关参与式民主的著作中,同样回响着这样的悲叹。这些著作的作者们大都为当代社会中公共生活的衰落、“公民唯私综合症”的泛滥、政治冷漠等社会现实而忧心忡忡,痛感“真正的”或“正确的”公民身份的衰落或缺失,并试图找到治愈这种社会病症的良方。他们认为,在以自由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的西方国家,“最低限度的参与”已成为共识,民主日益简化为投票和选举活动,而代议制则成为“缺席委托”的精英政治,公民逐渐淡出政治的舞台;与之相对应,公民身份日益蜕变为以权利为中心的单纯的法律资格,失去了美德和参与的维度。因此,唯有扩大并实现公民参与,才能弥补当代民主理论和公民身份理论的缺失,走出困境。

  佩特曼教授在《参与和民主理论》中一开始就指出,“参与思想不仅在民主理论中地位低微,而且近来民主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强调大众广泛参与的政治所具有的内在危险”。①的确,在以熊彼特为代表的当代主流民主理论中,民主指的是在全国层次上的一种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这种方法中的核心就是领导者在定期的、自由的选举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得人民的选票,而参与的惟一功能就是起到保护的作用——保护个人免受当选领导者的独裁决定的影响,保护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广泛的公民参与在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中是遭到排斥的。按照这些理论家的观点,当代民主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主要特征是少数精英积极投入政治生活和多数民众政治意识淡漠和非参与。佩特曼认为,这种精英主义的民主理论实际上并不是充分的民主,而仅仅描述了现实政治制度的运作逻辑。同时,这种民主的个人主义立场无法解决社会中的不平等,无法建立个体与国家或共同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在佩特曼的启发下,巴伯对自由主义民主进行了更加犀利和深刻的批判。他用弱势民主来指称自由主义民主,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更强调自由,在自由问题上是强势的,而在民主问题上是弱势的,其民主的价值是谨慎的,也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巴伯进一步指出,弱势民主实际上不信任民主,因此主张通过代议制的、间接民主的形式,排斥民众的直接参与,它的现实形式就是代议制民主。在巴伯看来,代议制民主存在许多缺陷。其一,代议制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公民的投票仅仅是选择精英来代替公民行使公共事务的责任,这种行使公民的权利本身就变成了放弃公民自己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因而在巴伯看来,投票行为是民主精神最弱的而不是最强的表达方式。其二,代议制民主的多数主义是民主的最大毁灭因素。“划分多数派与少数派是代议制民主不可避免的特征,也是其实际机能的例证”。②在巴伯看来,多数规则腐蚀了而不是促进了政治判断,多数完全可能不假思索就压制少数的权利,多数主义是代议制民主失败的证据,它意味着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一种能够克服私人利益的互惠互利的政治。其三,代议制民主难以避免“寡头统治铁律”的出现。巴伯借助米歇尔斯的寡头政治铁律论说明,代议制民主往往会导致反民主的寡头统治,代议制民主遵循着抛物线的轨迹,一开始非常民主,但最终结果是寡头统治。代议制民主的组织原则及其技术实践,要求代议制中的委托代表要让位于专业化官僚和组织机构,其名义上是权力来自人民,但最终结果是将寡头精英置于人民之上。

  协商民主理论作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进一步推进了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在他们看来,民主政治“堕落”为一种简单的选举政治,然而“通过民主模式所产生的投票结果就只具有最弱意义上的合法性。它提供了确定输赢的机制,但却没有提供旨在发展共识、塑造公共舆论甚或形成值得尊重的妥协机制”。③这种自由民主制度损害了民主最重要的原则,无益于改善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使弱势群体长期处于不利地位,无益于改善社会和经济领域中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因而缺乏实质的合法性,并有可能蜕变为一种隐蔽的技术官僚的威权主义统治。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民主制,容易产生政治淡漠症,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容易被非理性和私利主导,难以真正展示公民精神,因此要实现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的转型。

  参与式民主理论批评自由主义的民主造就的是极端自私自利的个人,是不关心公共事务、不乐意参与公共事务的群众;是大批的消费者、工作者、信息传播者、享乐者,而不是公民。他们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缺少共同体的特征,因而公民身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法律地位以及法律上对权利的消极保护,其核心在于获得权利和保障权利。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上,公共领域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私人领域的自由,个人的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根据这种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界定,好公民的判断标准体现在是否纳税、是否为经济作出贡献、是否遵守法律等方面,是典型的消极公民形象。但是,真正的公民不仅在形式上要求人们应该是某一特定政治国家的成员,而且在实质上还要求该政治国家的成员能够行使公民责任和义务。所以,真正的公民不只是一种形式身份,还是一种行为能力。

  参与式民主理论认为,在公民们普遍自愿放弃政治参与的背景下,自由主义民主已经和平演变为一种技术官僚的威权主义统治。正是政治生活的官僚化和技术化,导致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危机。在自由主义民主之中,尽管权力是符合一般法治和受到限制的,法律和政策背后所依据的意志却是薄弱的。法治的合法性,在原初只能来自于拥有自然权利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参与。在自由主义看来,一旦符合自由平等原则的宪法产生了,法治本身就具有了合法性基础;随之制定的法律法规,最重要的就不再是人民的同意,而只是不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换句话说,人民对立法的参与是一次性、原初性的,以后立法的具体工作就由技术专家、政客和利益集团代理了,它缺乏阿伦特所强调的那种“持续的同意”( ever2renewed consent) 。这样,当公共的法律不是直接来自公民的同意,而与公民的意志无关的时候,这样的法可能也是好的,却是他律的,而非自律的法:由于这种他律的法缺乏公民自觉的政治认同,一旦政治权威发生问题,就有崩溃的危险。这种代理的民主和消极的公民身份还可能导致另一个更大的恶果——极权主义。民主依赖于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公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下,政治才能从官僚机构或政治权力的独占物转变为公民共同创造的结果,个体才能有效地保持其做人的资格。巴伯指出:“当公众把他们的基本管理职责委托给代表的时候,这就开始产生了一个异化的过程,其结果是败坏公共利益和共同立场的观点。这种异化会逐渐使民主变得无足轻重,会把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本来应当进行协商的参与转化为一种具有讽刺性的由媒体欺骗操纵的选举。”①在现实政治中,由于官僚制运作机制日趋复杂、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紧密交织等原因,现代政治已经远远超出普通公民伸手可及的范围,使之产生对政治的无力感和疏离感。另一方面, 现代社会的利益取向和“搭便车”心理也内在地降低了个体的政治动因,使他们满足于自己的兴趣和消费欲望,既没有精神也没有时间来关注自己与政治之间的问题,并通过自己的行动对政治积极施加影响。政治冷漠的蔓延加大了普通公民与精英之间的距离,把政治更加推向精英那里。那些有着良好教育和经济状况的精英,在普通公民政治冷漠的反向作用下,对政治的影响和操纵变得更加容易。因此,虽然作为理想模型,自由主义民主与极权主义是截然相反的和对立的,但是自由主义民主亦即弱势民主的失败却会导致极权主义。总之,参与式民主在当代的复兴,很大程度上是以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原则、代议制民主的缺陷以及官僚制的威权倾向的批判为基础的。在众多批评者凌厉的攻击下,现有的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公民身份模式显然已经不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灵感和想象,于是一种能够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以公民参与和对话为核心的民主观——参与式民主被重新发掘并逐渐获得了广泛的影响力。

  二、参与式民主的建构与公民身份的重塑

  健全和稳定的现代民主不仅依赖于其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且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性和态度。在对自由主义民主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参与式民主倡导恢复参与在民主中的核心地位;而参与的主体是公民,因此参与式民主的复兴必然伴随着公民身份的重塑。巴伯极为精辟地写道:“民主只能在强势民主的状态下才能存在,只能在有能力胜任的和负责任的公民而不是伟大的领导者的状态中才能得以保全。有效的独裁政治要求伟大的领导者,而有效的民主则要求伟大的公民。”①实现参与式民主、重塑公民身份的要求使公民身份不仅仅意味着权利,更意味着责任;不仅意味着纳税和选举,更意味着参与和自治(自主) ; 不仅意味着法律上的身份,更意味着参与的行动。显而易见,参与式民主“通过将民主界定为所有人至少在某些时间内就某些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试图在不忽视有效政府的前提下复兴公民身份”。②

  佩特曼在总结卢梭、密尔以及G. D. H.科尔等历史上的参与民主理论家的观点之后指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诸如负责、妥协、个体的自由发展、人类的平等这些基本价值。佩特曼认为,对民主的参与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减少人们对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有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富有知识的并能对政府事务敏感并有兴趣的公民,从而有助于一个参与性社会的形成,一个民主政体如果存在的话,就必须相应地存在一个参与性社会,即社会中所有领域的政治体系通过参与过程得到民主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社会。按照佩特曼的观点,公民参与政治最恰当的领域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社区或工作场所。巴伯进一步强化了佩特曼的思想,主张将参与的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更加强调参与式民主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关系。他强调,强势民主是立足于公民身份的政治,“强势民主激励我们自己认真对待公民身份。我们不仅仅是选民,当然也不能仅仅把自己看作是政府的顾客或者保卫者。公民是管理者,也就是自治者、共治者与自己命运的主宰者”。③巴伯指出,只有当我们拥有公民身份的时候我们才是自由的,而且我们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在被看作是我们的公民身份的时候才能持久和稳定。民主既不是多数人的统治,也不是代表的统治;它是公民的自治,如果没有公民,那么只会有精英政治或者大众政治。立足于公民身份的强势民主,主张公民的自治、公民的自我管理、公民的政治参与,而不能只是消极被动的和被管理的动物。巴伯认为,强势民主强调政治共同体的特征,参与型的强势民主正是通过公民共同体对公共事务问题的公共讨论、公共行动来界定的,通过强势民主的政治参与,使单独的个人转化为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的公民,创造出具有公共性的共同体。他认为,强势民主的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并以此来弥补代议制的精英政治的缺陷。公民们通过共同讨论、共同行动、共同工作来解决共同体的问题,这就是参与型的强势民主的根本特征,从而区别于代议制政治中公民只是在投票时行使自己的参与权利,而将其他的一切政治活动都由精英、寡头、官僚来代为管理。协商民主主张将公民参与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建立这种以对话和协商为核心的多层次公民参与机制。就最广义的界定而言,“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简而言之,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①协商民主对民主本质的再思考激发了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协商民主的支持者强调,“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并且具有公共性——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共同性的社会活动”。②

  协商民主力图弘扬公民的理性自治精神。公民的自治精神首先意味着对公共善的期待和关怀。协商民主要求公民间某些形式的明确的平等,以及通过促进形成共同的善的公共观念的形式塑造公民的认同与利益。其次,公民的自治精神意味着具有公共理性。民主协商过程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诉求。理性在民主合作中涉及的不是信念的内容,而是“行动者运用和获得知识的方式”,这个界定意味着,“当社会实践能够促进知识的获得和运用的时候,它就是理性的”。③再次,公民的自治精神意味着责任意识。协商民主强调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是一个有着特定责任和要求的政治过程。“协商程序制度化的核心是存在公民能够为政治议程提出问题,并参与到这些问题谈论的舞台”。④

  协商民主重视培育良好的公民美德。良好的公民美德代表着巧于公共妥协、善于公共宽容、勇于履行公共义务、敢于承担公共责任等一系列公民精神的品质。公民美德与国家赋予的普遍身份相关的美德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它需要公民的主体意识,也就是说,公民必须将自身看成独立的主体。他们认为,良好的公民美德是公共精神的重要基础,而协商民主正是建构这一基础的重要途径。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当公民必须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时,他们身上某些优良品质就会得到发扬。许多人认为,那些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经常参与协商的人更有可能形成自主、理性和道德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美德通过这一过程得到了弘扬”。⑤不仅如此,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认同感和责任感,公民从各种观点的冲突和争论中获益,而当他们的主张遵循公共理性时,他们就认识并深化了社会的公共文化,学会了团结、信任和宽容。

  三、争议与挑战: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自我调适

  参与式民主理论由于在民主、参与及公民身份等问题上提出的颠覆性观点,而在西方学术界一直饱受争议。在一片批评和质疑声中,参与式民主批判地吸收了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多元主义、世界主义等多种理论资源,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己的理论,以便更加适应于当代社会的基本框架以及社会发展的趋势,表现出了其理论的高度适应性,从而得以保持长久的影响力。

  首先,虽然参与式民主理论建立在对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后果的批判的基础之上,但这种批判似乎经历了一个立场的逐步软化过程,通过对自由主义相关概念的扬弃,最后以对自由主义的调和而告终。从佩特曼系统提出参与式民主理论开始,她就强调参与式民主理论并不意味着否定代议制民主的现实。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也不认为直接民主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充分的平等和自由可以通过所有社会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实现,直接民主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不得不承认的是,“自由民主制的许多核心制度———竞争性政党、政治代表、定期选举———都将是一个参与性社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因素”。①扩大基层或地方的参与实践,其意义并不在于推翻近代以来的代议制民主,而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主的内涵。而一向被认为过于激进和左倾的巴伯也在《强势民主》出版20周年的纪念版序言中,重申“它的目的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用强势民主去取代代议制民主,而是用在第十章中所预示的那种重要的参与制度来使弱势民主变‘厚’”。②“强势民主与其堂兄弟自由主义民主有许多共同点,实际上强势民主常常作为对自由论点的补充而不是激进的替代”。③麦克弗森也主张将竞争性政党制度与参与式民主结合起来。他认为,参与式民主有助于实现自由主义民主的目标,即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运用自己的能力,实现自己的充分发展。因此,社会领域的参与式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中传统的选举制和代议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的社会无法离开选举产生的政治家们,尽管并不是彻底,但我们不得不依赖间接的民主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得选举产生的政治家们更加富有责任”。④ 而哈贝马斯则将协商民主看作是超越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第三种民主,他主张公民在公共领域的广泛的参与、对话和讨论,并且区分了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和政治制度中的代议制民主,认为只有公众广泛参与的协商民主才能为制度化民主提供动力和合法性基础,而不是用协商民主取代制度层面的代议制民主。

  显然,参与式民主理论并非要替代自由主义的代议民主,而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的一种改革、修正和补充。在他们看来,公共事务和公共产品一样,是呈等级层次分布的。对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应包括全国性、地方性、基层性、社区性的公共事物,不同层级的公共事物所使用的参与方式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公民参与自治程度的大小与其所参与的公共事务层次呈负相关,因为层级越高的公共事务,关乎的公民群体规模越大; 层级越低,关乎相应公民群体的规模越小。全国层次的公共事务是关乎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因而需要全体国民对此予以共同治理,地方性、基层性、社区性的公共事务道理亦然。所以,参与式民主在宏观的层次上赞同代议制,在微观层次上认为可以泛化公共领域,鼓励公民在非“政治”领域的积极参与,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非国家中心主义的公民参与网络,并最终建立佩特曼所说的“参与性社会”。其次,虽然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家们一再声称并非要回复到古典民主的样式中,也大都反对将自己打上“共和主义”的标签,但不可否认的是, 他们在参与、责任、公共利益(公共善) 、公民身份、对话、协商等诸多概念的分析中,均带有浓厚的共和主义色彩。

  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思想渊源上,古典共和主义传统中的亚里士多德、卢梭,自由主义传统中对共和主义议题多有继承的小密尔和杜威,新共和主义的先驱阿伦特都为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理论家提供过灵感和资源;另一方面,当代的新共和主义者如佩迪特、森斯坦、波考克、米歇尔曼等人的理论都对参与式民主,特别是协商民主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最重要的是,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理论在将民主视为一种集体价值和实质性价值而不仅仅是工具性价值方面,与共和主义完全是一脉相承的。这两种民主理论都认为,民主不仅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工具,它还具有教育、转化等功能;民主参与和协商不可避免要涉及公共利益的判断、共同体的形成和公民美德的培养;甚至可以说,参与和协商是公民介入政治共同体、履行公民义务、践行公民美德的基本途径。它们都认为,民主的理想目标在于一种积极的公民生活,其中公民能够得到真正的自我实现和发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参与式民主是对古典共和主义的简单克隆,而实际上它更接近于混合了自由主义、社群主义色彩的现代共和主义模式,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模式。参与式民主理论一直强调自己既没有与古代共和主义联姻,也没有与面对面的乡土观念相结合;他们并不憧憬那种古代“生活方式”意义上的政治,也反对抹杀公民间的差别和私人利益,建构与古代共和国类似的同质共同体。在共和主义色彩最为浓厚的公民身份问题上,参与式民主强调并非要回归到亚里士多德式的本质论上去,而是在自由主义的权利框架中呼唤责任和行动,从而力图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身份与行动的平衡与统一。巴伯曾说,“我认为自由主义式的个人主义的最大的优点就是它在面对集体主义暴政时所具有的激进品质以及它能够促进民主化的进程⋯⋯‘给我自由’是‘给我公民身份’的必要前奏,而‘给我公民身份’则是先于‘给我民主’的呼声”, ①更强调“为了享有自由,我们必须实现自治;为了享有权利,我们必须成为公民”。②参与式民主承认,权利是建立公民身份的产物而不是其条件,所以把关于权利的华丽言辞与享有公民教育、公民身份和建立公民社会的基本策略联系起来是必要而明智的。他们重视个人的自由和私人生活,并不主张如古典共和主义那样将公共生活当作生活的全部甚至是人的本质,并不要求公民将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参与公共生活,而更倾向于鼓励公民从参与和自身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开始(如工作场合或社区的公共事务) ,培养责任意识和参与的技能,从而推动其向更广泛的领域行动,最终成为“责任型的公民”。

  最后,面对人类社会日益多元化和全球化的事实,参与式民主也作出了理论上的回应,力图使之更好地适应多元和冲突的社会,并将民主参与和协商的领域扩展到更宽广的全球领域。

  参与式民主理论一直受到多元主义和差异民主理论的强烈批评,批评者以“差异”为假设前提批判公共协商以及公民参与这一形式对各种差异和个性进行压制从而达成一致,对当前开放、平等和多元的社会造成了威胁。面对这样的批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强调参与民主所依赖的共同体并非是排斥个人的集体主义共同体,也不是全体一致的同质的共同体,反对将抽象的共同体置于优于个人的地位,承认个人间的差异和冲突。巴伯认为,强势民主的共同体并不像汉娜·阿伦特、列奥·斯特劳斯的共和主义所倡导的那样完整统一,而是存在着私人利益的竞争和竞争引起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应该通过参与式民主来转化冲突,通过公民参与、公共审议和公民教育将冲突转化为互助合作,但是它并没有终止冲突,也不是拒绝冲突或者是压制冲突、容忍冲突,而是不断转化冲突。在这个过程中,“强势民主第一次将私人矛盾转化为公共的,将需要转化为相互依赖,将冲突转化为合作,将许可转化为自我立法,将需要转化为爱,将奴役转化为公民权的可能性被置于参与的情境之中”。①而佩迪特所提出的“论辩式民主”更是有力地回应了多元主义者的批评。在他看来,公共善并不是事先预设的,而是商议甚至是争辩的结果。在公共论坛中,彼此之间存在差异或者分歧的人群,完全可以依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广泛的商议或者争辩,从而维护个人的利益。他承认以往的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确过分强调政治目标追求上的理性共识,没有充分地正视政治活动的对抗性和排斥性特征,而论辩式民主以政治活动中的支配性作为它的关注焦点,契合了西方政治意识形成过程中的“非对称性对抗概念”的分析架构, ②响应了马基雅维利关于“共同善并不是商议的结果,而是斗争(言辞的斗争而不是刀剑的斗争)的结果”的教导,从而有助于培育公民的争胜和竞技精神,彰显个体的差异和个性,从而推动而不是阻碍社会的多元化发展。

  在解决了差异性的问题之后,参与式民主在理论上具备了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因此也便具有了扩展到全球范围的可能性。无论是巴伯的强势民主、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还是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都试图论证打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培育世界公民,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参与和协商,并且似乎都从当前的非政府组织在全球事务中扮演的积极角色中看到了希望。巴伯高呼:“全球治理很有希望及时地产生于公民行动及其公民组织中,而不是产生于政府和国际管理机构中”;“从全球化的水平来看,民主管理将取决于全球公民身份、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公共意识的塑造”。③而佩迪特、维罗里等人则试图将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扩展到世界的范围,试图通过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相互补充来创建一种关于世界公民身份的创新理论。詹姆斯·博曼延续佩迪特的“无支配的自由”和论辩式民主的思路,详细阐述了共和主义的世界主义民主的深远意义。他将世界公民身份的对话进路与公共领域全球化的全面分析紧密联系在一起,更加清晰地描绘了世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想和实现全球性协商民主的可能性。

  事实表明,任何理论要想保持持久的影响力,都必须不断适应现实政治的变化并保持弹性的理论框架。在批评和质疑中,参与式民主对于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多元主义、世界主义等众多理论资源的吸收和重新整合,都很好地体现了这种理论的弹性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毫无疑问,参与式民主的发展反映了当代西方社会政治生活的变迁和当前所面临的窘境。它在自由、民主、美德、公共的善、积极的公民身份等议题上的探索再次推动了民主理论的繁荣和公民身份理论研究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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