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评论网:中华政制之道网站首页 |公法新闻 | 公法专题 | 公法评论 | 公法时评 | 公法史论 | 西语资源

公法时评 | 公法文献 | 资料下载 | 西语资源 | 公法书目 | 学人文集 | 公法论坛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您现在的位置 : 主页 > 公法案例 > 文章正文
滕彪:听从正义和良知的呼唤——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滕彪: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4-26 点击:


 

/滕彪

 

 

  根据调查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情况,我发表综合代理意见如下:

  一、唐吉田、刘巍律师的退庭行为事出有因,迫不得已。 

  2009427,杨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的二审在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辩护律师唐吉田、刘巍到庭入座后,审判员迟迟不进入法庭,之后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员强行要求二位辩护人离开法庭,拒绝出示工作证件,甚至对辩护人大声吼叫;之后又有人对辩护律师违法拍摄录像,拍摄者态度轻慢无理,有明显挑衅之意。对这些明显违反庭审规则的举动,审判长和法警都任其进行,不予制止。更严重的是,法庭已经完全被操控,在每次审判长打断辩护人发言前,都会和坐在旁听席上的一个不明身份的男子进行眼神交流,或者在听到这位男子的咳嗽声时,审判长打断辩护人或被告人的发言。辩护律师的发言被十几次粗暴打断,并多次受到审判长无理斥责。在当时情形下,法庭已经完全失去了独立性和中立性,律师客观上已无法行使辩护权利,在这种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律师只能退庭表示抗议

  由此可见,真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是610(不明身份的人后来知道来自610办公室),是泸州司法局,和其他幕后黑手。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也能印证这一点。根据泸州中院提交的《司法建议》,声称两位律师企图为鍅錀gong平反利用审判平台宣扬鍅錀gong”引导当事人发表关于鍅錀gong性质的意见试图激发庭外人员的情绪云云,不但与事实不符,主观臆断,凭空捏造,而且充满文革式扣帽子、打棍子那一套。北京司法局还拿到一份可笑的传真件《泸州司法局200939】号文件》,上面写着由于涉及社会稳定,我局公律处派人旁听了庭审,庭审开始阶段,审判长按照相关规定指出,在庭审期间,诉讼参加人不能宣扬鍅錀gong、对鍅錀gong是否属于邪教组织、鍅錀gong的性质不予辩论。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还是不是——真是岂有此理!相关规定是什么规定?法院的内部文件,某个领导的什么指示?什么时候发布的?被告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凭什么不能对鍅錀gong是否属于邪教发表意见?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鍅錀gong属于邪教组织。凭什么不能质问“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所有涉及刑法300条的案件,控方和审判者都说不清楚被告被指控的行为“如何破坏了法律实施”,这不是很荒谬的事情吗?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有罪、直接关系到信仰自由的宪法权利,凭什么就禁止律师就此进行辩论?从泸州中院法警朱松林和刑一庭法官何锋提交的《情况说明》来看,他们满脑袋阶级斗争和文革思维,就是不顾事实和法律。总而言之,427泸州法院的庭审根本就背离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背离法治的基本精神,该法庭刚已经沦为知错不改的政治运动和某些法外机构的奴仆,丧失了最最起码的独立地位。难道在法庭被如此明显地操控、骚扰的情况下,在被告和律师的辩护权已经被剥夺殆尽的情况下,还要求律师配合这场令人不齿的政治表演吗?

  二、唐吉田、刘巍律师的退庭行为并没有违法任何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在中国加入的人权条约里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可见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和律师的辩护权利。

  律师出庭辩护,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法庭已经变成了傀儡、被告和律师无法正常发言时,已经无法正常行使这种权利。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选择退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禁止律师退庭。如另一代理人张树义教授所言,退庭最多可以理解为对辩护权的放弃。权利当然是可以放弃的。唐、刘二位律师的表现应该是非常理智的:在被迫退庭的同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也就是说,仅仅放弃了庭上的口头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也维护了被告人和律师的尊严。有资格对律师的退庭行为提出质疑或投诉的,只有委托人。但本案中,委托人不但没有质疑和投诉,而且肯定和赞扬了律师的做法(见杨明母亲的证词)。

  三、退庭就吊销律师证?

 

  在今天的听证会上,调查人(北京市司法局)引用了两个条文: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证。

   然后得出结论说:因为唐吉田刘巍律师退庭(这一点当事人从未否认过),所以,要吊销律师证。

  我们清楚地看到北京市司法局的基本逻辑:退庭等于无正当理由退庭,等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等于扰乱法庭秩序,等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所以予以吊销律师证。天哪,如此混淆概念,浑水摸鱼,扰乱视听,可谓奇观。从此以后,世界上有了两套逻辑:逻辑,北京市司法局的逻辑。

    首先,退庭事出有因、迫不得已,而且法无禁止,不等于无正当理由退庭。调查人称,泸州法院法官和610人员的行为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超雷逻辑,对于一起因反抗抢劫而被迫自卫的正当防卫案件,正在持刀行凶的抢劫犯的行为不在辩论范围之内。

    其次,退庭不等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唐、刘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履行了律师职责,会见、阅卷、准备辩词、出庭辩护,不但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而且表现出可贵的良知和勇气。被迫退庭后还提交了辩护词,整个提供律师服务的过程受到被告和家属的称赞。并没有拒绝辩护,可以说在当时的情形下,退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护。

  再次,即使退庭等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也绝不等于扰乱法庭秩序。法庭控辩审三方,维持法庭秩序的职责在法院。此案并非必须有辩护律师的案件(涉及可能判死刑、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案件),被告律师放弃辩护权,被告和检察官都在,法官可以继续主持庭审。说律师扰乱法庭秩序,所从何来?

    第四、退一千步说,就算两位律师确实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就等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2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包括: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 两位律师显然没有任何上述行为。扰乱法庭秩序,应该由区司法局停止一年以下或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才吊销律师证。行政法讲比例原则(内涵包括适当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相称性原则),唐刘二律师退庭本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就算违法,也绝不应该处以如此严重的处罚。

哪一条法律说退庭就等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哪一条法律说拒绝辩护就等于扰乱法庭秩序?哪一条法律说退庭就等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哪一条法律授权司法局对律师退庭行为要加以处罚乃至吊销律师证?调查人(北京市司法局)根本没有举出、也不可能举出任何法律依据。

四、律师是否扰乱法庭秩序,司法行政部门无权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用了两个词:“违反法庭秩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再清楚不过:律师是否“违反”或“扰乱法庭秩序”,应该由审判长或合议庭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应该由公安、检察和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假如律师因为违反或扰乱法庭秩序,在被训诫、被带离法庭、被罚款、被拘留或被判刑之后,司法部门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如果做出处罚,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有两档:不严重的,由市或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部门吊销律师证。而司法行政部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来判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是否扰乱法庭秩序。

    因此,退一万步说,就算两位律师确实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北京市司法局也无权认定。就算北京司法局再迫不及待地想要以此为借口吊销律师执业证,也要等前置程序走完了之后再下手。就像刽子手虽然有权行刑,但要以法官的生效判决为前提。

五、不要做恶

最后,请允许我说一些和本案有关的、绝非无关紧要的题外话。北京司法局的听证调查人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唐吉田和刘巍律师有违法行为,也没有拿出任何能够经得起分析的法律依据。你们其实很清楚:谁在背后操纵着北京司法局和人权律师的命运?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两位律师可能被迫离开他们钟爱的律师职业?你们其实很清楚:你们所说的和所做的,已经远远偏离了法治的精神,玷污了你们内心曾有过的、现在仍存留的哪怕是极其微弱的正义和良知的呼唤。

唐吉田和刘巍律师是有良知的法律人,是受到广泛尊敬的人权捍卫者。他们通过代理人权案件,在法庭上运用法律知识,捍卫言论自由、反对言论审查;捍卫信仰自由,反对宗教迫害;捍卫公民财产权利,反对暴力拆迁;维护平等权,反对就业歧视。他们帮助人权捍卫者、艾滋病人、血友病人、乙肝携带者、访民和等依法维权。他们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呼吁废除劳教制度,推动北京律协直选,为律师行业自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民主化进程做出持续不断地努力。而推动北京律协民主化,显然直接威胁了某些人的特权利益和非法利益。这些才是两位律师受到处罚的真正原因。

在今天的听证会之前,准备前来旁听的不少朋友被软禁、被喝茶,甚至本案的代理人之一李苏滨先生也被三个警察包围,无法来到听证会现场。我在大门外亲眼看到近百位访民冒雨前来声援,他们当中或许有唐吉田和刘巍律师帮助过的公民;看到十几个国家的使馆官员前来旁听但被拒之门外(他们提前两天就向司法局正式申请旁听);我看到海内外记者被警察驱赶、一个纪录片拍摄者被恐吓;我看到数十辆警车和数不清的警察,把声援者(包括七十多岁的老年妇女)抓到一辆公交车里。没有一个支持者获准进入,而你们事先安排好的26个人占满了旁听席。

你们害怕了!你们不但心甘情愿成为法律之外的某种神秘力量的提线木偶,而且变本加厉地复制和传递着“平庸之恶”。你们讲大局、讲政治、讲关系,但不讲真相、不讲法律、不讲法律人的使命。法律人的使命不就是力所能及地排除政治性骚扰吗?如果甘愿跪在政治政策政党政权之下,法外有法,庭外有庭,那还要法律和法律职业做什么?

今天的听证会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这场听证会的意义,也绝不会随着今天听证会的结束而结束。你们积极配合某种反动力量打压中国维权律师,屡屡作恶,出手凶狠。我特意记下了你们的名字,朱玉柱、陈莹辉、柴磊、萧丽珠、董春江、于泓源等,你们的名字肯定会写进中国律师史和法制史,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写进历史,你们看着办吧!

 

                        2010422写,426整理


本文链接:滕彪:听从正义和良知的呼唤——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滕彪:唐,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在此发表评论
公法评论网作为公法学术性网站,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参与互动讨论,但请勿发表无聊、谩骂、攻击、侮辱性言论。

用户名: 匿名发表

阅读排行
·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纪要
·王立兵:宪法学视角下的“范跑跑事件”评析
·滕彪:听从正义和良知的呼唤——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滕彪:唐
·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以“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陈有西: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
·一个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美国诉微软案(2009年修订版)
·屠宰场案的悲情效应(2009年修订版)
·公民“擅自制播讲演录像”的罚与法——廖良兴诉南平市延平区广电
·陈斯彬:受教育权关照下的办学自主权—从泉州私立学校招生案件谈
相关文章
·苏永通:100个影响性诉讼的分析报告
·童之伟:法治与人治激战前沿之观察思考
·王圭宇:俄罗斯联邦总统弹劾案的宪政审视
·苏杰:《三重门》作者身份的语言学分析
·赵连海刑事判决书
·周沂林:“隔离”:平等与否?━━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
·滕彪:听从正义和良知的呼唤——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滕彪:唐
·陈有西: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
·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纪要
·一个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公法评论网建于2000年5月26日。本网使用资料基于学术研究之目的,如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即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范亚峰信箱:gongfa2012@gmail.com.欢迎投稿,欢迎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00 - 2012 公法评论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两足行遍天地路,一肩担尽古今愁。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砥砺意志,澡雪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