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赵现波

近代中国宪政制度演进与政体变迁的分析——《论法的精神》的现实思考

  T·W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1)。而在哈耶克看来,制度应该有两种,一种是创制的制度(made order),一种是自发的制度(spontaneous order),这两种制度以显形和隐性的方式成为社会运转的制度背景。

  政体作为制度中的最重要的一种安排,同时作为人类治理自身,分配资源的最高级的“上层建筑”,既是社会整体进化过程中出现的产物之一,也作为一种既存的政治治理方式反馈到社会,并影响着社会整体的演进。而不同政体下国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多少,则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现代化的程度和社会正义是否存在。

  中国古代的历史是农业社会的历史。农业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靠天吃饭。农业收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人力和畜力耕作是基本的生产方式,人对自然力的运用极其有限,知识的积累则主要是经验的,当然也是不精确的。由于知识主要通过经验获得,年龄成为知识的载体,知识结构则呈现出“一”字型,这时候富有经验的老年人比年轻人更重要。封建的家长制成为普遍的社会制度。由于人力有限,合作成为必然,家庭成员要服从家长,集体主义重于个人主义。由于土地是唯一重要的生产资料(中国古代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如铁划犁代替骨耜,或骨铲,二牛耕作法代替单犁法以及灌溉技术的发明都仅仅局限在有限直接运用外力的基础上,甚至《三国志》里面的木牛流马也没有提供给我们掌握新的动力的线索。而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记载石油,也不过是用这种黑色液体烧饭点灯)。因此土地的占有成为获取政治权力的基础。皇帝在登基以后一般要祭地神(社)和谷神(稷),国家称为社稷,直接体现了农业社会的特征。而皇帝,则是所有土地的当然的主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正如黄宗羲说的,也不过是皇帝一人的私产。每年春天,皇帝要到郊外作一回耕种土地秀,“以劝农桑”。(就象今天领导人在重要场合参加典礼,还要对着镜头奠基剪彩一样)。与西欧政教分离并且存在两权的张力,并因此催生出产权观念不同,中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人的天下,而一个人是没有产权的必要的。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换句话说,中国古代的统治者统治天下的方式实际上就是治家的方式。家与国是不分的,齐与治也是不分的。皇帝把土地分给子孙和臣民,就象家长把礼物送给儿子一样,他是有权力收回的。这就是分封制的一个特点:分得的土地不具有永久的权利。皇帝改了主意,或者皇帝换了,都会引起土地的重新分配。这就是历史上缺乏“”所以我们能够看到只有中国才有的一种现象:抄家。这种现象在文革的时候演变到极点,在今天也依然可见。

  满清末代,国门洞开,列强环伺,老大帝国“已到了亡国灭种的边缘”。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积极鼓吹君主立宪。为什么选择君主立宪制,而不是民主共和制呢?梁启超在《立宪法议》认为:“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期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馀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民主立宪政体,其施政之方略,变易太数,选举总统时,竞争太烈,于国家幸福,未尝不间有阻力。君主专制政体,朝廷之视民如草芥,而其防之如盗贼;民之畏朝廷如狱吏,而其嫉之如仇雠。故其民极苦,而其君与大臣亦极危,如彼俄罗斯者,虽有虎狼之威于一时,而其国中实杌陧而不可终日也。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地球各国既行之而有效,而按之中国历古之风俗与今日之时势,又采之而无弊者也。”

  在革命先行的今人看来,梁启超似乎太过保守迂腐,然而对比中西近代史,却不能不承认梁在当时说这话是非常有见地的。这涉及没落的封建帝制向现代化演进的问题;是否一定要废除帝制的问题;是学英还是学法的问题;是有限革命还是不断革命的问题。在梁启超看来,中国古代民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当然也缺少权利观念,相反,君主有无限的权力,可以杀头,可以赐死,可以抄家,可以诛灭九族。而确立宪政(the constitution)的意思,就是限制君主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故各国宪法,皆首言君主统治之大权及皇位继袭之典例,明君之权限也;次言政府及地方政治之职分,明官之权限也;次言议会职分及人民自由之事件,明民之权限也。”我们看英国人的光荣革命,辉煌之处不是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了结了君主制,而是在推翻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以后,从荷兰请回来一个叫威廉的家伙做他们的王。英国人真的是被奴役惯了,享受不了民主自由了吗?非也,英国人恰恰是非常善于制度创新的,但他们的创新无不以继承传统,保留传统为前提的。而对岸的法国,则不断的在共和国与专制独裁之间展开拉锯,像一出出喧闹的戏剧。英国的政治稳健正好与法国的“不断革命”相对照,其含义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然而在这样一个有三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度,要遽然限制君主的权力,要还民以天赋人权,势必遇到来自既得利益的守旧势力和几乎整个官僚集团的反对。统治中国多达50年的慈禧太后动怒了。她发动了政变,不经审讯就直接将谭嗣同等维新派斩首,随着“戊戌六君子”头颅落地,中国向君主立宪制的尝试从此打上了休止符。此后的历次复辟,都是开专制独裁的倒车的。维新似乎已经途穷,时髦的鼓吹急风暴雨流血革命的激进思想开始在先知先觉的人当中蔓延。

  武昌革命“埋葬了三千年的封建帝制,确立了民主共和的政体”。这一政体,就是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孙中山一生中有一半时间是在国外度过的。他详细考察了美欧诸国的政治体制,他认为,西方的政治现代化是一系列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国家,甚至古罗马的“索伦变法”。今天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其思想渊源主要来自人民主权说,政治法制说、分权说和道德法律化论。

  1.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即主权在民。如博丹所定义的,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认为,国家以契约方式组建,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在他看来,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就是公意,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主权属于人民。

  2.法治论。法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二是国家的权力必须通过既定的正式程序行使。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国家。哈林顿认为,即将到来的共和国家应该是法治的共和国。晚于哈林顿几十年的洛克认为,法治的理由是它能保护人的财产和公共利益。根据他的论述,人们签订契约和建立政府,从而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公共利益。

  3.分权论。分权,即国家权力的划分。在西方学说或制度中一般称为“权力的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分权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现代意义上的分权思想起源于荷兰的格劳秀斯、主要是由17~18世纪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形成的。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执法和对外三权,并主张立法权优于其他权。“三权分立”论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其分权思想,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平衡相互制约。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形成主要源于其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政府天生便有侵犯人民权利的倾向,为了防止这种倾向,政府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行为是不允许的,国家权力应是有限的。二是权力本身的特性使然;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4.道德法律化论。西方的多数自由民主思想家认为法律应包容着理性、正义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过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政治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思想是与法治论思想紧密联系,或者为所提倡的法治制度提供说明和理由。道德法律化观点最初存在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论述中。他认为国家产生归诸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但其本质是道德的,即“为了实现一种优质的生活”,国家应该是一个法治的联合体,否则,它的道德目标就不能实现;换言之,国家的道德目标需要法治来保证。一些西方国家在制宪中就把一些人们或社会公认和肯定的道德因素考虑进去,企图以法律外在的刚性约束来保证和发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作用,使社会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并能够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证。

  1906年,孙在同俄国社会党领袖该鲁学尼的谈话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五权宪法”。他说“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体,是除理发、司法、行政以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2)1912年宋教仁主稿,参议院通过的《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从而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但《约法》还同时下设了国务院总理和各部部长,并规定各部部长不受总统直接领导,而归总理。这相对缩小了总统的权限。从《约法》的规定看,此时的政体形式应为不太严格的责任内阁制。这主要是为了防范袁世凯将来搞专制独裁。1922年,孙中山发表了《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第一次表达了权能分开说的基本原则:“政治主权之在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托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府受人民只委托行使治权,人民用四个权利(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拉制约政府的五个治权,这样一方面保证了政府可以是一个有效率的万能政府,另一方面保证了这个政府不能够成为脱离人民的控制,反过来压迫人民的力量。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权能分开”,二是“五权分立”。孙中山认为,权能分开解决了“民权发达”与“政府万能”之间的矛盾,“从前的美欧学者都没有发明过”。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政权,或曰民权,这是人民掌握政权,管理政府的力量;另一个是治全,或政府权。“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他当成诸葛亮,把过的全权都交给他们,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这样就可以保证:一方面“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去管理国事”,政府的权利始终处于人民的制约之下,不致因为政府的能力太大而脱离人民的控制,反过来成为压迫人民的力量;另一方面,有“保证了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如果政府的权利再实现五权分立,政府就能成为一个“很完全、很有力的政府”,一个“万能政府”。   孙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国“四万万人都来做皇帝”的“全民政治”,四万万人怎样才能做皇帝呢?这要保证人民享有四个民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前两者使人民既可以选举他们信任的人,又可以罢免不再信任的人,“对于政府中的一个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后两者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利“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那时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除从前的旧法律。”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   孙中山的全能分立说,来源于人民主权理论和专家治国论。孙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三类,而中国三万万人口中,大部分属于第三中的,没有治理国家的才能,所以要想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把治理国家的重任托付给那些“政治专门家”。但是权能分立只是解决了人民与政府的权力分配,政府是否是一个良好的政府却不能解决。这就需要“五权宪法”,所谓的五权,是指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立法、司法、行政为西方之所有,考选和纠察制度却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两大优良制度。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划为不同的国家机关如议会、政府和法院分掌,以便互相牵制、防止滥用权力。所以,各种监官制度如质徇、弹劾、议会督察专员的设置等要相应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保持政治上的相对稳定。孙中山从民权主义思想出发,提出英是不能学,美是不必学。要真正实行民权,保证人民来监督政权。他主张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形成五权之势,互相牵制,以均衡各种权力的行使,同时还有人民的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的九权相互制约。作为理想的五权宪法思想奠定建国的基础。我们这里主要探讨孙中山关于监察权独立思想的特点。正如他说:至于纠察制度,是除了要监督议会外,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的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之处。   孙中山的政体构想可以以下图来表示:

  但是到了后来,尤其是倒袁运动以后,孙中山的宪政思想逐渐让位于革命。宪政的主要思想是宪法权威高于任何政治权力,这是自从清末宪政化以来中国宪政化的方向成果。即使在袁和袁之后的军权政治时代,宪法的这一特征在形式上也保留着。但是,在党权政治时代,宪法的这一特性在以党治国及其宪政发展三阶段理论中被抹去了。以宪法的最高权威在党权时代的公开丧失看待党权时代的宪政化历程,这一时期宪政化的基本结论是宪政化的倒退和退化。而导致这种倒退和退化的关键因素是孙中山思想深处因民族主义而导致的国家主义和反自由主义理论,而其国家主义理论又是建立在所谓的宪政化历程三阶段理论和以党治国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此后中国的政体改革,一直没有走出党权政治的阴影,这也是以后政治局面动荡不安的一个原因。

  在1905年中国清末进行宪政化的过程中,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在1905年同盟会的《军政府宣言》中将同盟会政治纲领的顺序分为三时期:第一时期为军法之治,军政府总摄地方行政,以3年为期限,第二期为约法之治,以6年为期,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军政府解除权柄,制定宪法,选举总统,召集国会(3)。这是孙中山的宪政发展三阶段论的起始形态。三阶段理论的出现,典型地反映出当时革命派与立宪派双方都赞成的开明专制理论。所不同的是:立宪派开明专制的主体是王权,而革命派开明专制的主体是军权。

  孙中山在反袁世凯的斗争失败后,1914年7月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修正了他的三阶段论。他将宪政化历程重新分为三时期: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这个时期三阶段论与1905年的三阶段论的不同是训政时期的出现。这种"训政"的出现是以孙中山将人群分为三大类的: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为基础的,毫无疑问,孙中山是属于三类人中的第一类。中华革命党的建立不仅标志孙中山开明专制主义思想的发展,而且也是对其三种人分类的说明。随着中华革命党的建立,所有人都必须成为孙中山这个先知先觉的服从者和支持者。

  从苏联引进"以党治国"、"领袖政党"的列宁主义原理后,三阶段理论、孙中山的早期党权政治开始与"以党治国"结合,军政时期成为"以党建国"时期,训政时期成为"以党治国"时期,宪政时期则以三民主义建设中国。这样,三阶段论开始以党权为核心。在经历了15年的军权政治历史和苏维埃政权样板出现后,孙中山寻求中国宪政化道路中的"非军事因素的发育"的答案是:以党治国加宪政发展三阶段理论。

  作为党权政治的基础理论,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是反宪政主义和以国家主义为指向的。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中,政权和治权都与个人自由有相当的距离。在孙中山的思想深处,他是反对个人自由的。"今天,自由这个名词究竟怎样运用呢?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孙中山认为,中国需要的是国家自由,决非个人的自由,为了使国家得以完全自由,个人的自由非但不能扩大,还必须严加限制,欧洲国家争自由赢来了民权的发达,而中国由于原来自由太多,则早已成为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祸害。正因为中国一个个都有自由,人人都把自由扩充到很大,所以成了一片散沙。(4)"我们革命党,向来以三民主义去革命,不以革命去争自由"。(5)

  孙的民权主义实际上是以民族主义取代自由主义。他的国家自由实际上是国家的独立问题。在这一点上,他作了充分的解释。"我们为什么要国家自由呢、因为中国受列强的压迫,失去了国家的地位,不只是半殖民地,实在已成了次殖民地。"(6)而这种思想早在它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纲领中就所体现。

  在孙中山之后,蒋介石利用孙中山的政治遗产和战争环境,将孙中山的以党治国和三阶段论发展成为一种颇具极权主义特点的政治体制。中国宪政化进程呈现出更大的倒退。早在1912年,蒋介石就表达了一种与德日宪法模式的思想基础相一致的观点。为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独立,应该牺牲个人自由和权力,把自己命运托付给军事强人,由其完成集权统一。1931年5月5日的国民会议开幕词,蒋介石发表了极具法西斯主义色彩讲话,鼓吹中国仿效法西斯。30年代,国内兴起的鼓吹极权主义的社会气氛与蒋介石有莫大关系(7)。正是在上述思想背景之下,蒋介石以抗战及其民族主义高潮为契机,在中国建立了全面的军事专制体制。

  中国共产党宪法思想主要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宪法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及其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国传统的一些思想,如人性社会化论、集权论、人治论和道德政治化论依然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国家领导人的思想意识及新中国宪法思想中共产党极力标榜的新思想主要有:

  1.阶级论。这是毛泽东在孔孟人性社会论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人性观。毛泽东对人性的认识开始于他对马克思“人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解释。他认为,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人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存在主要指人的社会生产关系,而这种人的社会生产关系实质上是阶级关系,且正是这种阶级关系决定了人性。同时他又认为,在当今的世界上,没有所谓人类的爱与恨,只有阶级的爱与恨,而每一个人的爱恨是由其阶级性所决定。从这点看,毛泽东又否定了孔孟的人性善的理论,并将该理论批判成不切实际的、抽象的理论。但他自己又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比孔孟人性善理论更加社会化、更加狭窄的人性观念。而且在这个观念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建立了他的阶级斗争理论,认为正是这种阶级斗争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他的阶级论的思想影响下,1982年前的新中国的宪法中充满了阶级斗争的“味道”。

  2.人民民主论。即多数民主(mass democracy)共产党认为权力应该属于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国家应该是人民的国家,民主应该是真正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这种理论最初出现在陈独秀、毛泽东等人的有关论述中。比如,陈独秀认为,西方的民主和议会实际上促进资产阶级的利益,而非促进劳动人民的利益,他因而著文号召人们起来争取工人阶级的民主。毛泽东在其《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西方民主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是假民主,西方议会制度只是资产阶级各派别争夺政治权力的舞台,这样的民主和议会制度在中国已经失败。另一方面,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者提倡人民的民主,且努力建立以绝大多数人为基础,为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所领导的国家制度,认为这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民主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的主流思想理论进一步发扬了毛泽东等人的人民民主思想,普遍认为西方所谓的主权和民主是打着人民旗帜下的少数人的主权和民主,即资产阶级的主权和民主。而社会主义下的主权和民主是多数人的,是真正的属于人民的主权和民主。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观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姑且不论这种极端强调所谓“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利益的做法是否会有损害其他少数人权益的危险,单是这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思想必然会导向暴民政治,暴民政治的代价是普遍的政治迫害和政治恐怖。一种权利的绝对安全意味着其他权利的绝对不安全。事实正如我们所担心的那样,当国家陷入政治动荡中,当人民遭受不断的政治迫害的时候,已经没有人是安全的了,甚至几千万人饿死在“制度优越”的社会主义国家里。 “他们承诺的,并不是我们得到的”。

  3.民主集中制论。与人民民主论相联系,新中国宪法在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及运作上采用了与西方国家宪法不同的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这种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将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制度由巴黎公社所创建,后由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适用。巴黎公社诞生后,根据公社颁布的《告法国人民书》,公社是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一切权力归公社社员所有,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和外交等一切大权。马克思在《论巴黎公社》中充分肯定了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并明确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形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即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建立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有很重要的一段说:“‘你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说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以前没有人深刻理解意大利社会党总书记南尼提出的公式:“一个阶级的专政必然导致一党专政,而一党专政必然导致个人专政(独裁)。”党内元老李慎之在建国五十周年前夕写得《风雨仓皇五十年》中写道:“后若干年,再回想在西柏坡的时候,听到传达毛主席的指示“要敢于胜利”,“要打到北平去,打扫龙庭坐天下”;又再过若干年,听到毛主席说“我就是马克思加秦始皇”。这才憬悟到,其中有一个贯通的东西,有一个规律,那就是阿克顿勋爵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那是我在开国的时候不但理解不了,而且想像不到的。“   在《论人民民主专政》明确宣告不能“施仁政”以后,政治运动一个接一个: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肃反……几乎没有间歇过。这些,按马列主义理论来讲,还算是针对阶级敌人的,但是一九五五年四月的潘汉年案和五月的胡风案(还未提至今没见人说得清楚的同年二月的高饶案)就已经反到自己的营垒里来了。偏偏就在一九五六年上半年发生了苏共二十大赫鲁晓夫揭发斯大林的事件,随之发生了柏林事件、波兹南事件,冲激波扩大,在下半年又发生了波兰、匈牙利的“反革命事件”。毛泽东觉得大势不好,又运筹帷幄,定计设局,“引蛇出洞”,在一九五七年上半年公开宣布“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今后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下半年就发动反右派运动,无端端地打从人民内部“挖”出了五十五万犯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罪行的右派分子。然后,乘反右胜利的东风又在一九五八年发动了超英赶美的大跃进运动与提前进入共产主义的人民公社运动,三年之内饿死了几千万人,为大炼钢铁而剃光了不知多少个山头,中间又为给大跃进鼓劲而在一九五九年发动了“反右倾运动”,反到了开国元勋、建军元帅张闻天、彭德怀这样的人头上。以后又因为伤害的人实在太多,经济实在太困难,刘少奇、周恩来等人不得不出来为毛打圆场,弥补一下错误,搞了一个三年调整时期,元气才稍有恢复。偏偏毛又怕把柄被人抓住而反戈一击,从一九六六年开始了大革一切文化之命的文化大革命,时间长达十年,当时八亿人囗中受牵累而遭殃者竟上了亿。斗争的矛头越来越转向内部,从刘少奇直到林彪,最后,刀锋甚至直逼现在已被某些人讥为“愚忠”的周恩来的头上,只是因为周毛先后谢世,斗争才没有来得及展开。   因此到一九七六年为止,共和国几近三十年的历史都可以说是腥风血雨的历史。毛主席一生的转折点就是胜利、建国,而作为新中国的建国大纲和建国方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从一九四零年开始就宣传了十年的“新民主主义”从来就没有实行过,毛主席后来说社会主义从建国就开始了。当然物质建设总是有进步的,几千年前埃及的法老还造了金字塔,秦始皇还筑了万里长城呢,何况人类的技术发展已到了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也已经搞了一百多年。   由一九七九年开始的邓小平时代靠着前三十年在毛泽东的高压统治下积聚起来的反弹力总算把这种高压冲开了一个缺囗,冤假错案平反了,经济活跃了,生活提高了,私人言论也确实自由了许多……。尽管如此,还是如李慎之先生所说:“但是每一个有公民权利觉悟的人,只能认为体制实质上并没有变化,意识形态并没有变化,还是毛的体制,还是毛的意识形态。中国人在被“解放”几十年以后不但历史上传统的精神奴役的创伤远未治愈,而且继续处在被奴役的状态中“。(8)

  限于研究资料的匮乏和其他原因,从反右到文革时期政体的变化将不在本文论述之列。毋庸讳言,正是在那个极端的年代里,我们民族来自专制历史深处最阴暗最令人毛骨悚然的一面暴露出来了,加上从苏联斯大林政权移植过来的斗争哲学,书写了人类历史上骇人听闻的屠杀历史。

  从中共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执政党和学界的共识。过去的灾难被归结为缺乏法制,或者说是把法权践踏在地的结果。然而法治是否一定能使共和政体稳定下来,是否是一剂包治百病的妙药,却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孟德斯鸠说过,专制的国家也可以实行民主,在法制的德国,希特勒的上台也是堂而皇之在议会通过的。而北洋时期的议会,也不能保证袁世凯不能坐上皇帝的椅子。简言之,政治文明化和政治现代化固然包括法制化,但这仅仅是个必要条件。但是就是那些谈论社会主义法治的学者,对法治也缺乏透彻的理解,他们的“法治”,更多的是“政府用法律来治理,统治国家和人民”,这样的水平的法治,离现代化是差一大截的。

  所谓的法治,是指国家的权力是受法律限制的,人民的权利是不言而喻的,即“法无明文规定即不为罪”,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真正享有权利,因为在前现代化的国家,法律是不完备的,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变化的,如果总是期望于通过具体的法律去保障人民权利,那么就会产生: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区域(灰色区域),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依据规定了的,未必得到真正的执行。因为我们还有很强烈的人治色彩,人治的一个特点是,国家的权利(或执政党的权力)是不言而喻的,即只要不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都是国家和政府的。与个人的羸弱、势单相比,国家总是强大的无法抗争的“利维坦”,这种实力上的天壤之别,很容易使掌握国家机器的人损害个人的利益。国家有沦落为当权者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的危险。为了保障每个公民不受国家的侵害,限制国家的权力的过分膨胀,人民授权立法机关制定宪法以约束国家和政府,即公权受制于宪法,这叫做宪政。   正因为意识到这种危险,美国人才制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和10条光辉的修正案。美国人说“我国宪法既授予权力,有限制权力。制宪者创立了一个由普通人民管理的政府,他们并不期望美国会如此有种不同,可以信任他们管理而无需制衡。制宪者对人民,特别是那些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怀有戒心;因此他们采取不同的方式,将新建立的全国政治权力加以分立和分配”   但是,在法律制定最频繁的发展中国家,基本民权却得不到实现。而那些多如牛毛的,关乎人民日常生活的法规条例,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部门直接制定的,在目前没有违宪审查的情况下,很难避免部门立法中不产生维护部门利益和寻租行为。这一点,在地方更加严重。从最近的邮政立法歧视到不久前新闻出版总署的强行征收记者培训费,都表明一个有既得利益的部门,是不可能为社会整体谋取利益的。

  按照何清涟的研究,中国已经从改革前的大一统一元化社会,演变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共同垄断社会资源的社会。这一过程是通过权力市场化,权贵私有化来实现的,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国家资源分配及占有的不平等,这种起点不平等是中国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形成的基本条件。正如社会学家孙立平所说,“中国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三者之间可转换性有重要影响,……在对中国社会资本转换类型……可以称为‘圈内转换’。十几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典型的就是‘不落空’现象:在国家政权层面上总体性血缘资本代际交换,强化了不同资本的可转换性,换言之,在社会的每一次资本转换和资源占有的风潮中,都没有落下他们。‘不落空’的几次高潮(70年代末的高考、80年代的出国、80年代中期的官倒、80年代末的第三梯队、90年代初的下海、90年代中期的买文凭)成为他们总体性资本积累的重要环节。由于总体性资本过多地垄断了社会资源,因而它侵犯了众多社会阶层的利益。我国的中产阶级之所以难以形成,部分原因在于,原本应被社会中产阶级占有的资源,现在被总体性资本垄断去了。”(9)政治精英垄断了社会资源,并形成各种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成为中国经济政治改革的最大阻碍,以致建国以后还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政治改革。稳定成为回避改革的一个理由。这种情况下,仅靠宪政的文本改革是没有意义的,况且从私产入宪开始,这种改革“不过是将他们的肮脏的非法收入合法化而已”。

注:

  (1)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

  (2)见《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

  (3) 邹鲁:《中国同盟会》,《辛亥革命》,二,第15-16页

  (4) 参见邵德门主编:《孙中山政治学说研究》,第55页,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版

  (5) 转引自陈茹玄著:《中国宪法史》第214页,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

  (6) 《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282页,转引自邵德门主编:《孙中山政治学说研究》,第55页,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版

  (7)许纪霖等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 1800-1949 ,第418页,上海三联书店 1995 年版

  (8)见李慎之 《风雨仓皇五十年》

  (9)孙立平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沈宗灵著:《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Scott Gordon:《Controlling the state constitutionalism from ancient athers to toda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郑楚宣、刘绍春:《当代中西政治制度比较》,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Zweigert and Kots:《An Introduction on Comparative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5]蒙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6] 《民治政府》(美)J.M.佰恩斯等著;陆震纶 等译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7]《政体学说史》主编:徐祥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8]洛克《政府论》;

  [9]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10]《联邦党人文集》;

  [11]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旧制度与大革命》;

  [12]辜鸿铭《中国的牛津运动》(The Story of a Chinese Oxford Movement)、《春秋大义》;

  [13] 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