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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评应星《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与承认的政治学》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 时间:2008-11-17 点击:
发表时间:2008-10-3 0:01:00  阅读数次: 1462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和谐社会建设与危机管理
国际学术研讨会


主题:大会主题报告
时间:2007年12月15日下午
主持人:肖唐镖
评论人:徐昕  高一飞  光磊
发言人:
冯同庆(中国劳动学院):沃尔玛中国建工会:中国的劳动政治、会员身份变化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
于建嵘(中国社科院):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
应  星(中国政法大学):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与承认的政治学
刘  能(北京大学):当代中国群体性集体行为研究的几点理论思考:建立在经验案例之上的观察


    
    主持人:各位老师、尊敬的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各位亲爱的同学,今天我们西南大学主办中国西南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研讨的最后一个主题报告现在正式开始。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出席报告的四位国内一流的有关社会稳定核危机管理包括集体行动的研究学者。
    第一位是五长期从事企业功能行动研究的中国劳动学院副院长冯同庆教授、第二位年轻的学者很很有学问来自北京大学刘能博士、第三位五各位包括同学们应该熟悉的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于教授这些年致力于农民抗灾以及功能行动,现在也正在做的地下宗教研究,我们非常感谢他的光临,第四位是出席是咱们西南大学的兄弟院的应星教授。
    今天我们有幸请应星教授做主题发言。
    主要弘扬、传承、广大西南大学学术传统,所以今天这个会请来了三位评论高手:第一位是司法制度专业博士生导师徐昕教授、第四位是光磊教授、第三位是本土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高一飞教授博客文章非常多。
    下面我们有请第一位冯同庆教授演讲。

    ......

    主持人:感谢应星教授,下面我们有请第一位评论员徐昕教授。

 

    徐昕:对于今天的会议主题,我只能算是一位非专业人士,而且会务组临时通知我开会,没有时间准备,因此只作一些简要的评论。

    关于第一个演讲,冯同庆先生通过沃尔玛中国建立工会的案例,展示了中国的劳动政治:国家试图通过在企业建立组织,应对转型时期突出的劳资纠纷,实现公共治理;而在在此过程中,工会会员、公民身份的确立以及工会对员工公民意识的培育也有积极影响。文章指向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中国转型时期,在全能政治向服务型政治转变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如何建立并具有实效。

    但冯先生没有进行足够深入的探讨。当下中国,工会研究对于我们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就我本人有限的了解而言,我认为,中国工会所面临的最重大的问题在于,工会根本不是真正的工会,不是以维护劳工权益为宗旨的工会,也不是劳工自治的组织,而是假的“工会”。我没有看到,冯教授的演讲触及到这一核心问题。不过,冯教授的演讲还是展示了政府的矛盾:一方面,工会大多属于资本依附型的工会;另一方面,官方又要求外资企业建立工会。如果工会本身不是真正的“工会”,建工会又有何用?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

    因此,我认为,有关工会的研究应该回应上述核心问题:如何使工会成为真正的工会?在沃尔玛中国建立工会的案例中,作者需要更多地关注,在其按照这种模式建立工会之后,如何实现工会的自主性和实效性?如何实现维权的目标?因为根本的目标是劳工维权,而不是建立工会就了事。

    此外,就个案研究本身而言,我感觉冯同庆先生做得不够细致深入,理论上也没有特别深刻。我还听到冯同庆教授在演讲中指出,“中国的劳工不会出问题也没有出问题”,我不以为然,我认为已经出了很多问题,而且在不断地出问题。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危机管理,我感觉是危机四伏,只不过问题没有暴露在公众面前,只不过是我们的政府控制能力特别强大。以上是我对第一个演讲的感想。

 

    关于第二个演讲,刘能教授对当代中国的群体性集体行动提出比较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解释框架。他整合了社会运动/集体行动浪潮的理论与社会变迁理论,指出社会变迁是社会运动/集体行动的目标,同时又为社会运动/集体行动的肇端提供结构性条件。作者通过网络等方法搜集经验材料,对当代中国的群体性集体行动进行类型化分析,展示了集体行动参与者主导形象的演变,并以“社会类别群体”、“首属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地域共同体”加以概括,结合对和谐社会的解读,指出在民众由“人民”到“居民”的身份转变下社会管理者处理社会危机应当采取法理性手段而非政治性手段,实现社会控制的专业化。

    对他的演讲,我听得不是特别明白。我初步的感觉是,他的理论框架稍微复杂了一些,不够简明,概念稍稍运用多了一些。同时,他的文章包括三部分:理论框架,经验材料,理论启示与政策建议。应该说,三个部分的整合不足,文章各部分有些脱节,社会运动/集体行动理论和社会变迁理论没有与后文的经验材料紧密结合起来,政策建议部分也没有与前面的类型化分析结合起来,文章三个部分看似由不同的理论堆砌起来谈不同的问题。也许这还只是他的初稿吧。

    进而,他选择经验材料的标准显得不够客观,不够明确,没有能说明什么是他所谓的“典型群体性集体行动事件”。这些与
后文的类型学也没有必要的过渡性说明,有根据预设找材料的嫌疑。有关群体性集体行动事件的类型划分,即分成三个阶段,在我看来也不是很清晰,除了80年代的学生运动有自身的特点之外,其他的群体性集体行动事件基本上属于一种类型。

    第三个演讲,关于于建嵘教授的研究。几年前我和于建嵘教授在海口开会时见过,他的名气很大,很荣幸今天在西南能够碰到。在这项研究中,于建嵘先生将群体性事件分成四类,并从中提出了一个社会泄愤事件的概念,我认为是不成功的。他将群体事件分为四大类——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科学的分类必须采取单一、明确的划分标准。而他划分这些类型的标准是多元的,比如,维权是以行为目的来定义;社会纠纷是一个宽泛而模糊的概念;有组织犯罪是以行为方式、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泄愤事件是以纠纷原因定义的——这些明显不是并列关系。也因此,四种类型存在分类不周延且相互之间有交叉的明显缺点,如社会纠纷包括社会泄愤事件、维权抗争、有组织犯罪,犯罪与纠纷也不能并列。

    第二,于建嵘教授使用的概念不准确、不严谨、模糊,上述许多概念就是这样。我以社会纠纷为例,我本人喜欢使用纠纷的概念,所谓纠纷就是指社会纠纷,而不是指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人与狗的纠纷,社会纠纷是更一般的概念、更上位的概念,包括普通的纠纷,也包括激烈纠纷。后面使用的“社会不满群体”的概念也不准确,每个人都有不满,我对这次会议的组委会就有不满,是否不满者皆可归为“社会不满群体”?究竟是谁对谁、因为什么、对什么的不满才是“社会不满群体”的“社会不满”呢?至少他在研究中应当界定清楚。于先生的概念需作更严格的界定。

    第三,在上述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基础上提出的新概念“社会泄愤事件”更值得商榷。它不能与作者提出的其他三种群体性事件并列,也不能与其划清界限,作者没有讲清楚它与其他群体性事件究竟有何不同。作者提炼出的社会泄愤事件的四个基本特点可以套用于几乎任何一类群体性事件。

    第四,于教授对所谓“群体性泄愤事件”的原因分析也出现了没有针对性和泛化的问题。这是因为作者试图构建出这样一类群体性事件,但却未发掘出其特别之处。

    第五,由于概念界定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的泛化和不够明确,所以最终导致政策建议的笼统、空泛,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六,于建嵘教授刚刚提到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我认为,一丁点也没有超出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的当代中国农民“依法抗争”的理论框架。

    第七,于建嵘教授刚刚涉及到三个司法制度方面的问题,这恰恰是本人的专长。其中两个比率还在数据来源上令人质疑。一是再审改判率,他以此来证明法院的司法不公,因为这一数据逐年上升。我不知道他这个数据是从那里得来的,而且我要指出,这一概念是指案件改判占进入再审的案件之比,即使这一比率高,也完全不能证明法院的错案多。二是执行率逐年下降。同样,我不清楚他的数据来源于何处。因为官方的统计数据是,自2000年以来,执行率是逐年增加的,近7年都基本上达到85%左右。当然,执行率,并非指判决得到切实执行的比率,而是指执行结案的比率。按照我的实证调查,以及我的推断,执行到位率,即实际上能按判决金额执行到位的大约占四成左右。

    三是于先生提出了所谓司法制衡的概念,而且自以为很新鲜。事实上,这个概念十分模糊,令人误导。他所提出的问题在司法制度研究领域早已有很明确的解释,我将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病概括为司法的“六化”现象——司法的等级化、行政化、商业化、地方化、非职业化以及政治化。而问题的解决,也是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的等级化、行政化、商业化、地方化、非职业化以及政治化。因此,毫无必要提出完全令人误导的“司法制衡”的概念。

 

     最后是应星教授的演讲。应星是我的老朋友、好朋友,我对他也特别敬佩,他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是我推荐的必读书。应星对群体性事件的观察,透过一般的利益解释,看到精神的力量、人格尊严以及基本权利的推动作用,他从伦理、道义的角度来解释,提出了承认的政治学,有一定的新意。他还在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摒弃物质动机。斯科特提出道义经济和生存伦理的概念,从伦理的角度来解释集体抗争,但应星认为,斯科特最后还是有物质论的色彩──当农民活不下去的时候,要抗争。

    我听了应星教授的理论,不由自主地想起了裴多斐的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我以为,应星走得太远了。精神诚可贵,但物质是基础,不要脱离物质、利益单纯地谈精神谈人格谈基本权利。抗争者们的确有的人有时候是为了一口气,但这是大多数吗?是只为一口气而无利益动机的同时存在吗?

    刚刚他谈到群体性事件的升级,提出群体性事实际上很多是被打压出来的,越打压,激起的反弹越大,但请你注意,大部分打压是成功了,绝大部分打压都会让人变得更老实,所以不是因为打压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升级,群体性事件的升级至多只能说有打压的因素,但只是部分地影响。

    我做了一些跨学科研究,有社会学、经济学、法律与文学等,你们社会学家还是不要对经济学过于排斥。我想,任何抗争、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有理性的因素也有非理性的因素,经济学中理性人的框架是很重要的。在群体性事件中,利益动机和精神动机都很重要,其中多数群体性抗争存在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也有为“气”而斗争的因素。更何况收益可以解释为包括精神收益在内。

    因此,我认为,应星教授并没有走出斯科特的框架,斯科特没那么笨,说所有的抗争都是因为农民没吃的了,他只是说没吃的可能会导致抗争。应星只是将斯科特的框架换成了一个中国式的表达——气。不过,这又令我想起了我年轻的时候练气功,气沉丹田,不过练了五六年,还是没有打通任督二脉。

    最后,应星教授谈到了加快司法改革的问题,希望这样的案件尽量到法院去解决,通过司法解决群体性事件。我做过类似的研究。我的观点是,这样的意图是好的,但难,很难,非常难,甚至可以说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群体性纠纷,法院的解决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法院更是无力应对;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不可能实现快速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群体性纠纷处理的首要目标;即便群体性纠纷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常常会受地方党政的影响或干预;即便法院作出裁判,也很可能难以执行。因此,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更愿意诉诸党政、人大、公安等法院以外的权力机构,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不多,提起诉讼的情形更少。

    我就评论到这里,请诸位原谅我说了许多非专业的意见,谢谢大家。

 

    主持人:我们徐昕教授是非常典型的西南政法大学的作风,我们西南政法大学讲学无论是什么,一到这里就要接受鸡蛋里面挑骨头的批判,所以请我们的嘉宾不要见怪,下面有请我们的客人光磊教授,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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