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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中华民族”的宪法建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1-12 点击:


发布时间:2011-12-29 14:24 作者:郑戈 字号:  

   在电影《阿凡达》中,未来主义导演詹姆斯·卡梅隆向我们呈现了人类无限的贪欲所驱动的单维经济发展的悲观前景。剧情离我们或许并不遥远:在耗尽了地球上所有的资源之后,人类开始到其他星球上搞开发。故事发生在2154年。RDA公司在阿尔法半人马星系的潘多拉星球上开采一种珍贵的常温超导矿石。这个星球的大气对地球人来说是有毒的,但对于其原住民纳美人来说却是甜美怡人的。这种身长三米、肤色幽蓝的类人生物虔信膜拜艾娃女神的宗教,视家园树为神树。而潘多拉星球上超导矿石储量最丰富的地方恰是家园树下。为了开采矿石,RDA公司先是试图劝说居住在家园树所在地的奥玛地卡雅族纳美人搬迁。劝说无效之后,该公司动用武力强拆,砍倒了家园树,杀害了许多纳美人。抛开美国退伍兵带领纳美人反压迫求解放的好莱坞俗套不说,整个故事触动了后现代人的心弦:厌倦了城市里恶浊的空气、拥塞的交通、搏命的时间表、冷漠的人情、没有景观的蜗居,渴求香格里拉、田园牧歌、心灵鸡汤。

 
  在已经进入后工业社会、开始对现代性的毁灭性副作用进行反思的西方人看来,包括中国藏族在内的许多少数民族正是地球上的纳美人。西藏、新疆、内蒙古独特的雪山、草原、湖泊、经幡、寺庙等等都刺激着他们的世外桃源想象。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国家及其国民,自然对正在轰轰烈烈搞现代化的大国充满敌意,而对保留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生产方式和向内寻求幸福的生活方式的少数民族群体充满同情。
 
  但中国已经义无反顾地踏上了现代化的道路,以至于落入了GDP中心主义的陷阱。2010年宜黄强拆恶性事件发生之后,当地一官员提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辩解,正是这一现状的真实写照。既然是在西方人百余年前走过的经济发展道路上紧赶慢赶,自然便落入了西方人立下的规矩方圆之内,难以有力回击先行者对后发者的指手画脚、吹毛求疵。因格哈特和魏尔泽尔根据对六大洲的81个社会(占全球人口85%)所做的长达20年(1981~2001)的“价值调查”(Value Survey),发现人们的价值观会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随着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的转移,人们的世界观倾向于从看重传统价值朝看重世俗—理性价值的方向转移。此后,随着劳动力从工业向服务业的转移,第二轮价值转换发生了,对生存价值的强调被对自我表达价值的侧重所代替。”中国目前正处在第一个阶段,世俗—理性价值占主导地位,重科学而轻宗教,重实利而轻文化,有生存而无生活。因此,对文化多样性的忽视不仅体现在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自主发展缺乏支持上,也体现在汉族传统文化本身的衰落上,以至于北大哲学系张祥龙教授提出了建立“儒家文化保护区”以拯救濒危的儒学文化“物种”的诉求。这也难怪少数民族文化逐渐沦为以“载歌载舞”和“名胜古迹”为特色的“旅游文化”了。
 
  近年来西藏、新疆发生的几次大规模骚乱,再次将民族问题尖锐地摆在了执政者和全体国民面前。这些骚乱既有“外国反华势力策动”等外部原因,但也有内在的原因。有些原因是与民族问题本身无关的,比如经济发展的区域失衡以及发展成果的分配不均。而其他一些原因则的确与我国的民族法治与政策密切相关,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行政、执法层面上对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消解。出于维稳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政策考量,许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自治制度并没有十分严格地执行。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以及今日的经济强国,我国的民族宪法不能因“外国势力”的影响而丧失其原本具有的包容精神和多元本色。
 
  从夷夏有别到五族共和
 
  如果我们把一个多棱角的玻璃或水晶饰品放到窗台上,阳光穿过它的时候就会被解析为多种颜色的光,在书桌或地板上舞动。我们称之为“透明”或“白光”的阳光,其实蕴含着丰富的色彩,而一枚透明的棱镜就可以把它们释放出来。“民族”一词就是政治社会中的“白光”,包含着极其复杂、多样的色彩。唯有“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方能将它们解析出来。为了政治动员的目的,政治家们往往会故意选用特定颜色的镜子,吸收或反射特定的色彩,压制或激发特定的民族主义。民族不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是文化塑造、政治鼓动和社会建构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一定的概念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民族身份认同与民族识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族识别是国家主导的、根据一些“科学”指标对一国之内的各民族进行区分和认定的活动。对于任何一个族群之内的民众来说,这种活动都是外生的,与他们的自我定位不一定吻合。据费孝通先生的回忆,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国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之后政府主导的民族识别工作开始了,从1953年持续到1982年,总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民族身份认同则是一个族群内的民众依他们的生活方式、语言、宗教乃至服饰、饮食而形成的集体性自我认同,是具有内在凝聚力、趋向某些“核心价值”的向心性认同,因此也就为“民族主义”提供了基础。比如,王明珂先生提到,在四川省的汶川、北川、黑水、理县和茂县等羌、藏杂居的地方,传统上流行一种综合了祖先神、宗教仪轨、图腾等因素的“羊脑壳”和“牛脑壳”之分。这种区分与羌、藏之间的民族区分并不重合,但对“民族识别”之前当地人民的身份认同具有重要意义。用当地人的话来说,“羊脑壳”和“牛脑壳”的“‘根根’不一样”,而不按照传统方式生活的人则被斥为“牛脑壳不像牛脑壳,羊脑壳不像羊脑壳”。民族身份认同是民族主义政治动员的基础,但它是流变的,许多少数民族民众愿意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化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国家通过为这些少数民族提供现代教育、科技和医疗服务帮助他们实现现代化,在政治上将他们整合进统一的国家体制之中,而在文化领域承认他们的独特性,并允许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地控制本民族的文化再生机制(比如教育、公共领域内对民族语言的使用、寺院管理等等),这是多数多民族国家所采取的宪政方略。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少数民族民众更愿意同主流社会保持亲密接触,乃至主动接受“整合”。而在政治控制增强,民族文化的生存空间缩小的情况下,“地方民族主义”更容易滋生。
 
  我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强调夷夏有别。直到清末,仍有许多知识分子视满、蒙为异族,以恢复中华、驱逐“鞑虏”为己任,其中包括大思想家章太炎。最早提出“华夷一家”之说、为“中华民族”概念萌生创造条件的却是满族同胞雍正皇帝。在其为驳斥曾静华夷有别论而写的《大义觉迷录》中,他指出:“且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荆楚、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为夷狄可乎?至于汉、唐、宋全盛之时,北狄、西戎世为边患,从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我国有如今的领土版图和多民族人口构成,满、蒙等少数民族居功至伟,诚哉斯言!
 
  梁启超本着固守疆土、防止分裂的意图,率先提出了合汉族与满蒙藏回为一家的“中华民族”概念,并区分了大小两种民族主义:“ 吾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 (《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救亡图存、团结对外的中华民族主义这条贯穿中国近现代史的主线在此已见端倪。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理论准备,发源于江浙一带的象征五族共和的五色旗在革命取得阶段性胜利后迅速取代了武汉军政府象征18省汉族铁血团结的十八星旗,成为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的国旗。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也宣布 “ 国家之本, 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一反他此前的激进反满主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确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全面继承了清朝的疆域。同时,该宪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各民族人民作为“中华民国人民”的平等权。
 
  至此,“中华民族”或“中国各民族”这样的概念具有了宪法规范的意义,标示着我国作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属性。
 
  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民族政策直接套用了布尔什维克主义者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后所采用的民族自决理论。比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瑞金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而民族自决理论实际上来源于美国前总统、政治学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威尔逊提出该理论的目的在于瓦解老牌的殖民主义帝国,建立国际新秩序,令美国在此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布尔什维克党借用这一理论来实现另一个目的,即鼓动各民族发动革命来反对沙俄专制统治。这种革命性的理论并不符合建国后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目的。理论的作用是潜移默化和影响深远的。马克思主义改变了20世纪的世界史进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威尔逊主义的影响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苏联依靠威尔逊主义在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成功地保有甚至扩充了沙俄帝国时代的领土,但将这一理论持续应用到建国之后则为日后的解体埋下了伏笔。相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国的不同阶段不断修正自己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为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性创造了条件。
 
  诚如汉娜·阿伦特所言:“在理论上,民族主义与帝国主义之间有一道深不可测的鸿沟;但在现实中,一座座桥梁可以而且已经在这道鸿沟上架起”。这个说法不仅适用于美国,也适用于前苏联。只不过美国建这座桥是为了方便别国的民族主义者“去殖民化”,从而以其“道德优势”来影响和控制新兴国家,建立一个不去占领别国领土但其影响力却无远弗届的帝国,我们姑且把这座桥称作外展型桥梁。这个模式迄今被证明是相当成功的。而前苏联却利用其搭建的桥梁去吸引欧亚众多民族的精英,将其纳入自己麾下,然后占领其领土,扩充自身的版图。这座桥可称为内敛型桥梁。外展型桥梁输送却不持续负重,因此可持续;内敛型桥梁却因不堪重负而坍塌了。
 
  不过,在规范层面上,实际效果不能作为衡量一种制度安排之价值的唯一标准。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受制于特定时空中的诸多偶然因素,它在一种地缘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背景中的失效并不意味着它在另一种环境中必然会失灵。从宪法层面来看,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留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遗产,那就是对实质平等,也就是生活状况平等的强调和追求。为此,哈佛大学教授Terry Martin认为“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平权帝国(affirmative action empire)”。在苏联体制下,掌握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俄罗斯民族帮助相对落后的民族发展经济,确实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苏联解体后,一些中亚民族的前加盟共和国出现了经济倒退的局面,比如吉尔吉斯斯坦,2010年的人均GDP按本国货币购买价格和购买力平价计算甚至低于1970年的水平。
 
  中国共产党在1930年代后期就修正了自己的民族政策。在李维汉等党内民族问题专家的帮助下,在党的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938年)上,毛泽东提出了各民族平等并有权在统一的中国之内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观点。这一观点后来被正式写进1945年的中国共产党七大政治报告,也就是著名的《论联合政府》:
 
  一九二四年,孙中山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中国共产党完全同意上述孙先生的民族政策。共产党人必须积极地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个政策而奋斗;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并成立维护群众利益的少数民族自己的军队。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
 
  从一开始,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宪政构想就包含四个要素:1.各民族在统一的中国之内的平等;2.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独立;3.各少数民族在其“内部事务”上的自治;4.汉民族对少数民族在经济上的帮助。
 
  包括费孝通在内的许多中国学者都已经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元勋”们在认真考量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处境之后设计出来的。主要的历史和现实因素包括:1.中国自公元前221年始就是一个统一的、权力集中的国家,中间虽有间或的分裂,但统一是主流,这一长期形成的政治传统本身具有反分裂的倾向;2.经过各民族在历史上长期的交往和融合,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大多数少数民族都生活在其他民族之中,只有少数集中生活在某一区域,也就是“大杂居,小聚居”;3.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各族人民只有团结起来、荣辱与共,才能救亡图存;4.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设中已经证明了自己的领导能力,各民族人民已经团结在党的领导下。此外,毛泽东为奉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实现领土完整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了一项政治经济学理由:汉族人民构成中国人口的大多数,掌握着更先进的生产力,少数民族人民人口相对较少,分布在拥有大量自然资源的广袤土地上: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
 
  由此可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初衷有三:一是维护领土完整、主权统一、不丧失清朝留下来的国土;二是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纳入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总体战略中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经济发展;三是为少数民族保留足够的自治空间,使少数民族文化能够有自身的发展空间,同时丰富中华文化的多样性。不过,现代化政策所开放出的边境空间使得受过现代教育、拥有现代技能的人士(通常是主流族群的人士)得到新的发展机会。同时,它将传统上的少数民族文化中心变成现代国家的边缘地带。由此造成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的心理失衡和心灵创伤,是每一个现代多民族国家都正在遭遇或曾经遭遇过的问题。比如,其藏语含义为“圣城”的拉萨,在上千年的时间里曾经是一个重要文化群体的中心,如今变成了一个受补贴的边陲行政枢纽。这可能是“现代性”所蕴含的必然结果,没有哪个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可以避免。但是,为不再成其为“主流”的传统文化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却是合理的宪政结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法治实践所能够做到的。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十一段确立了民族政策的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里的平等,应当包括文化上的相互承认与尊重;这里的团结,不应该建立在以汉族文化去同化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而是求同存异、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多元一体”;这里的互助,不是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输血式”的经济扶持,而是承认和培育少数民族人民自身改变命运的能力,帮助他们找到适合本民族地区地理、生态和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绝不应当只是经济上的富足,而应当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文明的健全与丰富。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民族的独特生活方式与文化都是瑰宝,而不是负担。只有确立这样的观念,“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才可能被消除,“中华民族”这一规范性概念才能激发出归聚民心的“宪法爱国主义”。
 
  (作者单位: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来源: 《文化纵横》2011年12月刊 | 责任编辑:程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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