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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瓦伦泰恩: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来源:期刊 作者:彼得•瓦 时间:2008-12-02 点击: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彼得·瓦伦泰恩

         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年出版)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出版)彻底改变了政治分析哲学的蓝图。对于前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来说,在偏重于强调对经验主义的审视的逻辑实证主义影响之下,道德哲学领地大多为多元伦理学(比如道德阐释语义学)所占据——道德规范理论则缺少关注。而且,就规范性理论被关注的程度而言,功利主义则是关注的焦点。然而,这一切都随着罗尔斯对自由主义式的平等主义的表述和捍卫,以及诺齐克对不存在超出“守夜人”范围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挑战的公开而改变。

         处于诺齐克著作中心的乃是是两个观点。其一,即使未获其治下全体人民的同意,守夜人国家(一种只保障人民免于遭受暴力,偷盗,诈欺,以及违约的国家)仍会是合理的。二,任何比“守夜人”范围更宽泛的国家都不是合理的,除非获得全体人民的同意。这一论证是复杂的,并且诺齐克经常插入不少篇幅的---而且是非常有意思的——题外话。下面我将会只把焦点放在他的核心论证上。因而我就不会就他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做的讨论(第七章,第2部分),以及他试图论证超出“守夜人”范围国家的合理性的其他论证(第八章),还有他关于乌托邦的讨论(第十章)发表看法。

        1 无政府主义者的挑战

  诺齐克试图驳斥以不同形态出现的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中最激进的观点认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是合理的。几乎每个人都认为这个观点不能令人信服,因为一个国家看起来完全可以是合理的。打个比方说,当这个国家在公平的条件下,有效并且公正地促进了个人的福利和提升了所有治下已给予他们自愿且有据的同意的人们的生活。无政府主义中的一个弱的观点---温和的无政府主义认为,一个国家在道义上是合理的,除非其治下全体人民都给予了适当的同意。相对于政治道德的许多理论----诸如功利主义和(假说性质的)契约论主义---即使这种温和的无政府主义的说法仍是难以让人信服的。譬如,功利主义会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使得整体福利最大化(与其他社会安排相比),那么它就是合理的。普遍的同意和自卫权在这种政治合理性的论证中并不发挥着特殊作用。然而,诺齐克是从一种基于个人权利的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着手的,在这种理论中,普遍的自卫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样一种理论的语境中(下面我们将会检验),温和的无政府主义者的立场看起来是激动人心的。不过,诺齐克论证道,即使在这种情形下,它仍是错误的。它论证道,一个国家会是合理的,即使没有得到一致的同意。如果他的论证成功了,它将会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成果。

    在关注他的论证之前,我们需要弄清楚何为国家以及关于正义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

     2 国家

       定义国家形态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并且没有一种无争议的,全面而深刻的定义。然而,类似下面的一个定义看起来大致符合我们的意图:国家是基于法治之上的,有既定的领土,能有效的统治其境内所有人,并宣称对强力(如,杀戮,致人伤残,或者施以酷刑)的使用进行垄断的强制性组织。这个定义可以解读如下: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组织,它威胁要使用强力来对付那些不遵从它命令的人(不论是通过事前的限制来防止不服从或者是通过惩罚或是从不服从行为中获得补偿),并且它经常使用这些威胁。国家大致上只会因为对公共和前摄性“(网文日译法,中文译为积极性或有不妥)”的命令被违反的缘由使用强力(而不是凭借其官员的冲动),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在既有领土内有效地统治着个人,在其领土内那些个人普遍的遵从它的命令。国家禁止未经许可的使用强力(或者是其他可信的威胁),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宣称对强力的使用进行垄断。

     法治的条件是有争议的,而且不论在何种情形下,诺齐克并没有明确的求助于它。他把国家描述为一个拥有既定的领土,对强力的使用进行有力垄断的强制性组织[1]。这至少大致上与上面给出的定义是等价的,如果我们假定,正如我们将要假定的一样:(1)法治的条件要么被满足,要么就是毫无关联的。(2)一个强制性组织在既定的领土上对强力的使用进行有效的垄断,(大致上)当且仅当它在其领土上强力的使用宣称进行垄断并且有效的统治着它的领土。

    (温和的)无政府主义者宣称,因此,除非这个国家治下的所有人都已经对国家的统治表示同意,否则不存在着在既定的领土上对强力的使用实施有效的垄断的强制性组织会是合理的。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宣称牵涉到合理性---作为权威的反面,国家仅仅在其对强力的使用(和威胁)在道义上是被典型的允许的意义上是合理的。在理想状态下,国家应该具备两个特征,但原则上,即使它没有政治权威,国家仍会是合理的(并且反之亦然)。跟随着诺齐克,我们来关注国家的合理性。

        3   自由至上主义和正义

      诺齐克认为,即使没有获得治下人们的同意,国家依然会是合理的。他是以正义的某些原则为基础来论证的。在哲学作品中,“正义”这个词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但诺齐克把它理解为“对强力使用的允许”[2]。如此了解,正义就与所有的个人道德上的义务无涉了。它只与对强力使用的道义限制相关联。国家的合理性因此就与其行为是否正当有关了。

       诺齐克持有一种自由至上主义的正义理论,下面我们会论及到。然而我们将从思考他的正义理论的一些更为基础的方面着手。首先,他认为正常的成年人拥有某些强有力的自然权利----包括人身健全的权利(这就会禁止杀戮,酷刑,或者使得权利的持有者伤残)。这些权利在它们并不取决于法律或社会习俗的意义上讲是自然的。所有拥有必需特性----大致上为依据反思后选择的善生活的观念做出自愿和理性的选择的能力----的人拥有这些权利。在它们不会轻易的被其他道德上的考虑所改变的意义上,这些权利是坚定的。其实,诺齐克认为这些权利是绝对的。除非可能在为避免重大社会灾难成为必须和有效的时候,否则它们是不能被侵犯的。自然权利的安置并不是没有争议的,行为-结果论者(如功利主义者)否认存在任何的自然权利。然而,大多数人会承认存在某些自然权利,并且人身健全的权利去位列其中。

      关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值得注意的一个总的观点认为,它是历史性的。何为正义部分地取决于过去发生了什么。打在别人脸上通常是不正义的,但要是作为同意的拳击比赛的一部分,它就是正义的;同样的,把某人锁在屋子里通常是不正义的,但如果那个人在过去谋害了多人,它就会是正义的。先前的同意和先前的不法行为二者皆与在一个既定时间内何为正义相关,诺齐克理论的这个方面是十分合理的,并且诺齐克对这个特性的强调在正义的理论化方面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种理论会是历史性的(比如,对过去很敏感),但不必纯粹是历史性的(譬如,让将来的结果变得不相干)。

      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以一种基于财产权的理论。它认为,个人拥有或者能获取对各种物品的全部财产权(或者完全的所有权),在这些物品中某物的全部财产权(大致上)包含:(1)使用权和对别人使用该物的控制权[3],(2)从那些侵犯某人在该物上的权利的人那里获得补偿的权利,(3)为阻止那些即将侵犯某人在该物上的权利的人而使用强力的权利,和从那些已经侵犯此类权利的人那里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可能惩罚此类侵权者的权利,(4)把这些权利转让给别人的权利,和(5)只要某人还没有侵犯或者不在侵犯其他人权利的过程中,得免于丧失这些权利的权利。

       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是一种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根据这个理论,一项行为是正义的当且仅当它没有侵犯任何自已至上主义者的权利。在该理论中,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权利如下:

      1)初始的完全自我所有权:每个自治的的机构成员最初拥有对他(她)自己的全部财产权(在作为例证的意义上,如人身健全的权利,一种能排除杀戮或者未经允许进行人身攻击的权利)。[4]

      2)共同利用外部世界的初始权利:使用非机构物品的权利(只要未侵犯任何人的自我所有权)。

      3)初始取得的权利:只要该人为他人留下了“足够的且同样好的”东西,在无主物上取得全部财产权的权利。

       4)通过转让取得的权利:在他人持有物上通过自愿转让而取得任何财产权的权利。

     这种正义理论在约翰·洛克的《政府二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型构。虽然诺齐克并没有系统地捍卫这种理论,但他确实在关键方面提供了推动力。自我所有权,他认为,“反映了康德原则即'个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者用来实现其他目的'。”(pp.30-31,和“表达了他人的不可侵犯性”(pp32),并且“反映了我们差异存在的事实”(pp33)。尽管全部自我所有权的核心----在正常情形下,大致是免于对自己人身的干涉的权利----看起来是十分合理的,很多人会拒斥包含在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中其他权利的一部分。打个比方,一个人会质疑这种权利是否有效,即使在对权利持有者的伤害是轻微的而他人受益却是巨大的事件中(如,刺破我的手指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一个人同样会质疑他是否有自愿为奴的权利(正如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所宣称的那样)。

       诺齐克确实没有花大量时间去讨论公共使用的初始权利。他只是断定,无机构成员的世界初始是无主的,并且个人可以在别人不使用某物时自由地使用该物的任何部分。举个例子,他(像洛克一样)拒斥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世界--而非自我所有的机构成员---初始时被一些个人或个人团体所占有的。(十七世纪“王权神授”的鼓吹者就求助于这么一种观点----一种为洛克强烈拒斥的教义。)

初始取得权是一种取得未为他人私有之物上的全部财产权的能力。洛克关于这种权利的说法要求一个人把自己的劳动与某物结合起来,并且该人为他人留下了“足够的且同样好的”[5]。诺齐克注意到这个附加劳动的暗语的内容和重要性都是不明确的:在没有人定居的火星上清扫了一小块土地的宇航员是把他的劳动附加到了这一小块土地上?整个火星,抑或是全部未开发的宇宙?诺齐克从来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如果我们用一个更基本的条件,即该人须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宣称对某物的拥有,来把附加劳动的要求替换掉,就不会遗漏任何重要的东西(譬如,公开地宣布或者登记他(她)对该物宣称了所有权)。关键的问题指涉到了另一个条件,即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且同样好的”。诺齐克称之为“洛克限定”。

    洛克限定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解读,诺齐克把它理解为要求其他人的处境不因这一占有而恶化。更确切地说,诺齐克把它理解为要求没有人会因这种占有而比这种占有没有发生时(比如,该物品仍然是可以共同使用的)他(她)在整体福利上的境况更差。假如这种共同使用的效率普遍的不高(譬如,个人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持这种资源),洛克限定的这种解读设定了一条较低的基线,并且使得个人能够比较容易地取得未占有物品上的全部私有财产权[6]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未占有物的权利的自由至上理论中出现了不同意见。极端的右派---自由至上主义否认存在着任何种类的条件,即要求为他人留下足够多的且同样好的。譬如,它认为,第一个发现,宣称,或者在无主物上附加劳动者能够因此而完全的占有它。温和的(或者洛克式的)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认为,某一种类的“洛克限定”必须得到满足,但把该限定理解为一个弱条件(将像诺齐克理解的那样)。份额均等左派自由至上主义----为斯蒂勒(steiner在其1984著作中)所主张认为,该限定适用于一个人留下未占有资源的同等价值的份额的情形。福利机会均等左派自由至上主义----为奥特舒卡(otsuka在其2003著作中)所主张认为该限定适用于和要求一个人为他人留下足够多的东西,以使他们拥有获得某种福利的机会,这种福利至少与可能得到那种通过占有而获得的福利的机会一样有价值。该限定的这种观点认为,那些拥有较少可欲求的内在禀赋的人(比如,那些不是很聪明,不是很健壮,而且不是很帅气的人们)可被允许比那些拥有较多可欲求的内在禀赋的人占有更多[7]。那么,即使在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中,诺齐克关于取得未占有之物的说法仍是有争议的。

最后考察一下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正义理论的第四个要素---通过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处于核心的观点认为,如果我在一辆车上拥有全部的财产权(该权利包含转让这些权利给他人的权利),并且你和我各自都要对那些将要转让给你的权利表达我们自愿且有依据的统一,然后那些权利即转让给你了。

    诺齐克强调正义在部分上取决于已达成何种契约式的协议,并且因而纯粹意义上的终结状态(如,非历史性的)正义理论会是充分的。他进一步声称,契约式协议中的关联性表征着决没有一种充分的正义理论----即使是历史性的能够在要求(自愿或福利)按照具有某种特性的具体模式来进行分配的意义上被型构的。举个例子,这个模式可以使按照或者道德的善恶(假定奖励要与过去行为的善恶相对应,它就是历史性额)。现在我们简要地审视一下关于这个观点的著名的钱伯林争论。

诺齐克要求我们考虑一种假设的情形,资源在其中是按照我们比较赞同的模式(比如,按照公平或者道德优点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并且威尔特.钱伯林(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一个著名的篮球明星)与其所在的球队签订了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他能从售出的每张国内比赛的球票中获得25美分。因为他打球打得如此之好,球队的所有者自愿地同意了这桩交易。到了赛季末,威尔特已经赚得了25万美元,并且远比其他任何人要富有。诺齐克认为,如果原初状态是正义的,在源于此类协议(而不受其他影响)的情形也是如此的意义上,这样的有根据且自愿地契约式协议维持了正义。因此,如果我们规定部存在其他相关的影响,得出的状态必定是正义的---如果原初状态就是我们所假定的。诺齐克宣称,正义是程序性的:如果一个人从正义的状态着手,并采用公正的步骤,它必定是正义的。(在诺齐克看来)假定符合自愿且有根据的契约进行的权利的转让是公正的步骤的话,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得出的情形通常与这个具体的模式(比如,按照平等或者道德优点的比例)。因此,契约是协议---以及转让和获取的使他们成为可能的权利---与一种型构的正义理论是不相容的。假设个人当然地拥有参与契约式协议的权利,没有一种模式能够得到维持,除非不公正地限制人们的自由,因此他宣称,没有一种的型构的正义理论会是合理的。

这是一个重要的论点,但存在首对抗这个结论的几个观点,我只提及两个。首先,如果威尔特开始赚钱的能力远超过其他人,这种初始状态对他而言可能包含了非常高的人头税,一种能均分挣钱的机会的税收[8]。威尔特会通过打球自由地挣很多钱,但他同时基于挣钱的能力也有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去交重税,这会是一种历史性的型构理论(挣钱的初始机会均等)在该理论中契约式的协议维持了正义。然而,并不是诺齐克所指向的那种型构理论,因为他只能把这种模式加于原始状态而不能加于后来的状态上。与诺齐克结论相左的另一观点,则指出他预设了威尔特拥有基于转让而取得的全部权利,这就排除了对转让的任何征税行为。但是,一个人可能同意通过转让而取得少于全部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使得转让极易受到征税的影响,而不论何种征税都是为了维持这个具体的模式所必须的。因此,威尔特可以自由的签约,但他会知道所签订的契约会产生税单。显而易见,这个问题是复杂的,这里我仅仅点出了论点已受到挑战的方面[9]

    总之,诺齐克极富洞见地阐述和推进了一种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的正义理论,但并没有提供一套系统的辩护。然而通过敏觉的察觉过去发生的不法行为以及将要达成何种协议,,他的论证确为我们思考一种充分的正义理论为什么必须是历史的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例证。

现在我们准备-最终-转向《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心议题:未获治下全体人民同意的国家合理存在的可能性。

      4  关于最小国家合理性的论证

      国家,回想一下,就是在既定领土内,拥有对强力使用的有效的垄断的强制性组织。一个国家仅在其(或者过它的代理机构)对强力(和威胁)的使用是典型的在道义上被允许才是合理的。根据某些结果主义者的理论,国家如何在未获治下人民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具有合理性,是毫无疑问的。然而,一个未获治下全体人民同意的国家如何会是合理的就非常令人困惑了如果一个人假定(正像诺齐克式的自由至上主义假定的那样)个人初始时完全占有自己。这些权利保护其持有者免遭他人对强力的使用并且给予他们使用强力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利。如果个人并没有丧失这些权利,按摩任何一个宣称对强力的使用进行垄断的强制性组织都不会是合理的。如果诺齐克回应无政府主义的这个挑战并且表明即使预设初始的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未获治下人们同意的国家能够是合理的,这确实意义重大。

源于一种自然状态,一个合理的国家是如何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演进(譬如,没有人会意识到这个结果的出现)而未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而出现,诺齐克对此做出了论述。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完全地占有她(他)自己并且显然同样会拥有其他权利[10]。这些权利包含,通过对强力的使用去阻止他人侵权以实现这些权利的权利,当他人这样做获取赔偿的权利,以及可能惩罚侵权者的权利[11]。在得到权利持有者的同意时,其他人可以协助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对个人而言,组织互相保护社团是自然的,在社团中他们致力于互相帮助以实现他们的权利。这自然会导向雇用私有性质的保护机构去实现他们的权利,并且因而会顺势导致(比如,因为经济效率的缘故)一个独占性支配型保护机构的出现。正如下面我们会看到,诺齐克论证道,这样一个独占性支配型保护机构会是一个国家,当然是合理的一个。

    对于一个支配型保护机构,要成为一个国家,它必须对其领土上强力的使用拥有有效的垄断。这就意味着:(1)它禁止其境内的任何人以它尚未授权的方式使用强力,并且会用强力对待那些违反该命令的人,(2)它能有效地使个人遵从这些禁令(譬如,个人遵从禁令部分上是因为它就是如此命令的),并且(3)它是能有效地使用这种方式的唯一组织和个人。问题在于一个支配型的保护组织能否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而具备这些特征。并不是每个人在既定的领土上都需要成为该支配型保护机构的(付费)成员,注意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一些人会成为较小保护机构的成员,而一些人可能不会成为任何保护机构的成员。我们必须兼顾考虑到那些加入该支配型保护机构的成员的权利以及那些未加入该机构的个人的权利。

    只要其成员与该保护机构达成契约,该契约要求他们把他们所有的强行性权利转让给该机构,那么就不会出现对成员权利的侵犯。确实,这种安排明显会是高效的,因为它将减少个人之间报复与反报复的行为。我们因此可以认为,成员们会自愿地放弃他们的强行性权利来作为与他们的保护机构所签订契约的一部分[12]

    困难之处牵涉到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的强制性禁令,该禁令反对非成员个人使用未经授权的强力对待它的成员。这看起来是对他们权利的一种侵犯,假定非成员个人并没有自愿地放弃他们的强行性权利。当一个非成员个人错误地把他的强行性权利施于一个无辜的成员身上时,该保护机构使用强力制止这一行为是没有问题的。当一个非成员个人可信和公正地施用适当的强力(比如,为某人去阻止侵权行为,获得赔偿,或者施行惩罚)对待一个有罪的成员时,这里该非成员个人没有使用强力的权利并且侵犯了那个成员的权利。诺齐克宣称,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使用强力来阻止其他人以无理或不公的强制性机制对付自己。举个例子,我会使用强力抗拒你强行向我索赔,或者惩罚我的企图,只为一件我不曾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且,在这种情形下,我会使用强力拒绝被一个腐化和充满偏见的陪审团审判,而陪审员只会用举手来断定我是否有罪。如果每个成员把这种权利转让给该支配型保护机构,那么这个机构会使用强力对待任何人---即使非成员---那些意图使用无理或不公的强制性机制对待其成员的人。

     尽管该支配型机构并没有宣称基于使用强力来对待那些动用不公或无理的强制性机制的人的权利进行任何的垄断(因为非成员个人也会拥有同样的权利),最终的结果会是只有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拥有强行施加自己的观点于何为公正,何为可信的权力。它主张一种近乎使用强力的事实性垄断,即使它并没有寻求一种合乎法律的垄断(如,基于权利的垄断)。它禁止其境内的任何人成员和非成员---使用强力对待它的成员除非按照它自己的规定[13]。进一步讲,因为该支配型保护机构有效地统治其领土,它确实有(而不是仅仅宣称)一种基于使用强力的事实性垄断。

    诺齐克认为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还不是一个国家,但它能够自然演进成一个国家。诺齐克认为,它不是国家是因为它并不保护其境内的每个人。这是因为不是每个人都需要成为该支配型保护机构的成员,并且那些不是其成员的人就不会得到保护。一个强制性组织为了成为一个国家是否需要保护其境内所有人,对我来说,并不是很清楚。关键的问题在于谁可以被看作“这所有人”中的一部分。很多历史性的“城邦”已为奴隶和妇女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护。当然,大多数国家已至少提供了某种保护,但即使它们不提供任何保护,它们看起来依然是国家(尽管是个不合理的国家)。因为论证的缘故,让我们同意这个条件并且考虑诺齐克认为它是如何得到满足的。

对于诺齐克来说,关键的问题牵涉到该支配型保护机构禁止以一种强力威胁的方式非成员个人动用该机构尚未授权的强制性程序对待其成员的正当性。禁止那些非成员个人动用必定侵犯其成员权利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当这个被禁止的强制性程序仅仅在存在着一种小于某种几率的意义上是危险的,而这种几率会导致不正义,问题出现了。诺齐克关于在这种情形下出现的问题有着极其有趣且重要的论证,但我们必须将自己限定于这种大的图景之下。他大致论证了,禁止那些会在人群中产生普遍恐惧的危险行动是可以被允许的,即使事先知晓那些权利被侵犯者总能得到补偿。关键点在于,他进一步论证道,如果一个保护机构禁止非成员个人动用危险的强制性程序,它必须为此给他们带来的不利进行补偿。这被他称之为“补偿原则”(p.82)。最廉价且最富成效的提供补偿的方式就是用以降低后的价格(降幅以所欠补偿数额为限)为非成员个人提供保护服务。当然,非成员个人可以自由地拒绝此类服务,但如果这些服务也保护他免遭其他非成员个人带来的不利,接受保护性服务就会成为一种强劲的趋势[14]

     因此,近乎普遍的保护将会为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所实现。该支配型保护机构将成为一个国家。而且,诺齐克宣称,它的出现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并因而是合理的。现在我们简要地回顾一下这个论证中的关键步骤。

关于一个国家如何会在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情形下出现,诺齐克的阐述并不表明任何现存国家都是合理的。正如诺齐克强调指出,正当性和合理性都是历史的,并且国家的合理性至少部分上取决于它事实上是如何出现的。仅仅有一个国家可能是合理的事实对表明任何现实的国家都是合理的帮助甚少,然而,它能表明无政府主义关于未获治下全体人民同意的国家没有一个是合理的的观点是错误的。假定这是诺齐克关注的焦点,他假说性质的论述就是没有问题的(不可否认,就像他宣称的那样,诺齐克有时会写道,并已被理解为他假说性质的阐述能够证成一个没有那种历史的现存国家(的合理性)。因此,事情在这方面并不是完全清晰的。见pp.292-294)。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诺齐克能否确证一个国家会出现而且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很显然,当个人自愿地一个保护机构签订契约,就不存在权利的侵犯了。他们会同意支付一定的费用(或税收),并且作为此类协议的一部分,去放弃他们的强行性权利。。关键的问题在于非成员个人,也就是那些未与该保护机构订约的人。毕竟,即使温和的无政府主义者也会同意,如果国家治下的每个人都对其权力表示同意的话,它会是合理的。诺齐克辩称,当它禁止并使用强力去阻止---非成员个人动用在它看来是不公或无理的强制性程序(假若它会提供适当的补偿),该支配型机构就未侵犯一个人的权利。现在我将论证并非如此。

    考虑一下这两个例子:(1)事前限制:假定我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我是完全无辜的,而你不正当地企图打劫我。假如我使用了必需的最少强力来阻止你并且仅仅导致把你推倒在地上,让你落荒而逃;(2)补救:假定我从来没有侵犯过任何人的权利并且你已经不正当地抢走了我的钱包,随后我在街上看见你带着我的钱包,并且经过仔细辨认后确定那就是我的钱包,然后我轻轻地打掉你的手,抢回了我的钱包,然后跑掉。在这两个例子中,我认为,我有权利(至少在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看来)并且我在行使它们时没有侵犯一个人的权利。如果该支配型保护机构禁止我-作为一个非成员个人动用那些程序,只要支付了适当的补偿,该机构就没有侵犯我的权利,诺齐克的观点是正确的吗?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诺齐克错了。

    在诺齐克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是否拥有关于我的强制性程序的足够信息来断定何为可信和公正的。如果它确实有(足够的信息),那么诺齐克宣称它不能禁止我动用强制性程序是正确的。然而诺齐克进一步认为,当该机构并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断定何为可信和公正,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仍会禁止我的强制性程序。这看起来是不对的。假定我的强制性程序是可信和公正的,并且在事实上我能把它恰当地施用在一个有罪的当事人身上(譬如,在上面的例子中),这个支配型机构不会把我的强制性程序视为可信和公正的(比如,因为信息的匮乏),但在这种情形中它们确实是可信和公正的。我是完全在我权利的范围内动用它们,如果该机构使用强力对待我作为我行为的回应,那么它就侵犯了我的权利。即使我为此类干预获得补偿,这依然如此。当然,正如诺齐克所强调的,该保护机构必须基于自己的判断来行事,并因而会把使用强力作为回应视为为道义所允许,如果它把我的强制性程序视为无理或不公的话。关键点在于,这个机构是错误的,并且无论它存在哪个地方,它就会侵犯那些被它禁止动用正当的强制性程序的人们的权利即使它支付了补偿。

    总而言之,诺齐克所阐述的关键问题在于未获治下全体人民同意的国家如何会是合理的。诺齐克为解决这一问题所做的巨大推动是,在先于任何契约性的协议之前,每个人都可被允许(只要支付了适当的补偿)使用强力阻止他人动用在他(她)看来是无理或不公的强制性程序。哪里存在着一个代表着个人的独占性支配型保护机构,这个机构同样可以代表其成员。然而,我们已经提到过诺齐克错误地认为,当这些机构错误地使用强力去阻止某些人动用事实上是公正和可信的强制性程序时,个人和保护机构没有侵犯任何权利。如果是这样的话,诺齐克为一个未获治下全体人民的同意却未侵犯任何权利的国家出现的可能性所做的辩护只有当该支配型保护机构赞同所有事实上可信和公正的强制性程序才能成功。鉴于人类知识的限度,这是极不可能的。它可能会偶然发生,但在我们能合理地确信它确实如此的意义上实际是不可能的。

    然而,这并非失去了所有的意义。正如我已经定义过的,这个国家的合理性要求国家对强力的使用是能被典型地许可的。这样就允许一个并不完美的国家会是合理的。该国家通过审慎地(譬如,像每个人合理期许的那样):(1)收集关于怎么样的强制性程序才是可信和公正的信息,(2)赞同所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其是可信和公正的强制性程序,并且(3)适当地注意使用强力对待那些证据不明的非成员个人。因此,诺齐克的论证很可能表明未得其治下全体人民同意的国家也会是合理的,即使他不能表明未侵犯任何人权利的国家能在现实中出现。

      5  关于超出守夜人范围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论争

这个论争迄今已经牵涉到了保护机构,这些机构在概念上限制自己的活动只能是保障其成员免遭权利的侵犯。如果诺齐克的论证成功了,它就确证了一个最小国家存在合理性的可能,最小国家是一种限制其活动范围在保障其公民权利范围之内的国家。然而,最小国家却并不必是个守夜人式的国家,守夜人国家(在诺齐克看来)是一种限制自己的作用只在于保护其公民免遭暴力,偷盗,诈骗,以及违约。诺齐克持有一套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的正义理论,因此他均衡了最小国家(保护所有自然权利的国家)和这种守夜人国家(只保护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权利)。但是,如果个人拥有超出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所认可的自然权利(譬如,获得充足营养或基本的卫生护理的权利),那么他的论证,如果成功的话,就表明超出“守夜人”范围的国家是合理的。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能获得许可使用强力(即使针对非成员个人)去确保个人对其成员履行他们的义务(比如,提供足够的营养)。

     然而,诺齐克认为,只有守夜人国家才是合理的。如果诺齐克是对的,那么下列国家活动中的任何一项都不会是合理的:(1)推销公共产品(比如,诸如可能重要的文艺或文化作品之类的,因自身的缘故而具有内在的价值,并且不仅仅是对任何个人有益的产品),(2)提供家长式的保护(譬如,保护个人免遭源于自身的不利,几个例子,禁止吸毒或要求办理退休金储蓄);(3)援助弱势群体(比如,穷人);并且(4)通过克服市场失灵来提高所有人的福利(譬如,以成本高昂的方式供应市场所不能供应的产品和服务)

基于他们的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偏见,诺齐克认为只有守夜人国家是合理的,假若个人普遍完全地占有自身及各种外部产品,他们没有义务为上述国家活动提供个人服务(如劳务)或缴税(譬如,上交部分财产)。而且他们有权利针对他人——包括国家的代理机构——主张不被强迫去提供此类个人服务或缴纳个人税收。当然保护机构也许会拓展活动范围,提供此类服务,并且以协议的方式要求它们的成员为它们提供此类个人服务或者缴费,这是完全合理的(尽管很少人会报名提供此类服务),这个问题牵涉到了非成员个人,加强此类要求明显地侵犯了非成员个人的权利。

    在右派至上主义看来,没有比守夜人范围更宽泛的国家的合理性得到证成【15]。这个观点中最少争议的部分很可能认为,对于这个国家(或任何人)来说,强行要求个人为公共产品的改善(比如,那种本质上有益,而不利于个人的产品)去提供援助是不合理的。举个例子,国家促进了艺术,尽管很多人会认为它是合理的,但通常是因为他们相信艺术至少对他们中的部分人是有益的。仅仅用于改善公共产品的强制是不被允许的,这一点是较无(但并非全部)争议的。

有一种观点会更富有争议,即为了保护人民免遭源于自身的不利,国家不能因此而限制人们的自由(比如,国家实行家长制式的统治)。尽管很多人会认为国家禁止放纵式的吸毒并要求人们为退休金储蓄计划而支出是合理的,但这经常在部分上保护了第三人。如果吸毒导致了犯罪而且可怜的退休者明显地得到了他人的照顾,那么此类规定可以保护人民免于支付因他人选择而带来的成本。

因此,对于许多家长式的法律来说,其部分条款却使他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当一个人纯粹只考虑家长式国家的限令时,很多人会同意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即此类限制是不合理的。国家应该让人民按照他们选择的方式自由地过他们的生活,只要他们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或是伤害他人)。

     更具争议的是,右派自由至上主义宣称,国家要求个人为弱势者提供援助是不合理的。当然,国家要求公民援助他人的合理性确切地说取决于什么是他们需要的。为此辩护最简单的例子是当国家仅对那些富人征缴少量的税收并用这些税收仅仅确保每个人都有足够的机会获得最基本的营养,容身之所,和卫生护理。举个例子,此类援助会被提供给那些年幼的孤儿和那些由于意外严重伤残的人。右派自由至上主义拒斥用于满足他人非常基本的需要的即使这种最低税收,但是大多数人会认为一些此类的税收是合法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具争议的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观点宣称,对于国家来说,提供有益于每个人而市场不能有效和高效地提供产品和服务是不合理的。当然,关于市场有效地提供何种产品以及国家在提供本非如此供应的产品和服务时的角色存在大量争议。然而,大部分人会同意提供能使每个人比其未得到国家供应时更宽裕的产品和服务是合理的,然而,右派自由主义否认此种角色的合理性。

很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国家会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公民为(国家的)上述种类的活动提供援助,一是要求公民提供个人服务(如,在军队服役或充任陪审员;二是要求公民捐献钱财或其他身外物品(譬如,支付军队或法院活动的费用),当右派自由至上主义拒斥要求个人为上面活动提供服务的国家合理性时,它站在最坚定的立场上;当右派自由至上主义拒斥要求税收的支付以为上述的活动提供资金的国家的合理性时,它站在最无力的立场上,对个人自由和全部自我占有权的保障要比基于身外之物的全部财产权所提供免于征税的自由要容易辩护得多。

   以上合在一起,我们可以说右派自由至上主义是站在相对坚定的立场上表述去对以下两者合理性的拒斥:(1)国家对个人提供服务以促进一种纯粹的公益而提的任何要求(2)国家对未侵犯他人权利或伤害他人活动的任何禁止。然而,右派自由至上主义是站在相对无力的立场上表达其对国家的税收用于以下两者之合理性的拒斥;1)为社会上最脆弱的成员(如孩子和严重残疾的人)提供非常基本的需求(2)通过提供市场所不能有效供应的产品和服务使得每个人的生活变得更好。

总之,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可能是正确的。即个人完全占有自己,并因而对于国家来说,通过要求他们为上述种类的国家活动提供个人服务以限制他们的自由是不合理的,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即认为个人可以获得身外物品的全部的私有财产权——这种权利预先排除了一切形式的税收,是较富争议的。几乎每个人都会同意个人能获取强有力的身外物品的私有财产权,但大多数人拒斥这样的观点,即认为此类权利强大到足以预先排除一切形式的税收的程度。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那么超出守夜人范围的国家就是合理的。

       6  结论

   诺齐克对于这种国家合理性的可能进行的辩护是以完全的自我占有权(包括强行性权利)为前提的,这使得诺齐克的任务完成起来尤其艰难,并且使得肇端于此的合理的国家的可能性的确证会是一个重大的成果。诺齐克对未获治下全体人民同意的,超出“守夜人”范围的国家的合理性不存在做了论证,然而是以右派自由至上主义对身外物品的全部财产权的承诺为前提的。它排除了个人负有强制性的义务去纳税以促进任何社会目标的实现。假若这个论证遭到了强有力的驳斥,第二个论证的重要性就要受到极大限制[16]

                                                                              参考书目[17]

Daniel Attas, Liberty, Property, and Markets: A Critique of Libertarianism (Burlington, VT: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5).

Barnett, Randy. The Structure of Liberty: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Cohen, G.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Fried, Barbara. “Wilt Chamberlain Revisited: ‘Nozick's Justice in Transfer’ and the Problem of Market-Based Distribu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4 (1995): 226-245.

Hailwood, Simon. A. Exploring Nozick (Aldershot: Avebury, 1996).

Machan, Tibor, ed., The Libertarian Reader (Totowa: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82).

Miller, David. “The Justification of Political Authority,” in David Schmidtz, ed. Robert Nozick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10-33).

Nozick, Robert.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Otsuka, Michael. Libertarianism without Inequ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3).

Paul, Jeffrey, ed. Reading Nozick: Essays on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2).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Steiner, Hillel. An Essay on Rights (Cambridge, MA: Blackwell Publishing, 1994).

Vallentyne, Peter, and Hillel Steiner, eds. The Origins of Left Libertarianism: An Anthology of Historical Writings, New York: Palgrave Publishers Ltd., 2000.

Vallentyne, Peter, and Hillel Steiner, eds. Left 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New York: Palgrave Publishers Ltd., 2000.

Wolff, Jonathan. Robert Nozick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译文参考文献

1最小国家的极大值:诺齐克国家观研究》,罗克全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诺齐克》,【英】乔纳森﹒沃尔夫著,王天成,张颖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逻辑在先的个人权利--诺齐克的政治哲学》,文长春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4《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罗尔斯》,【澳】乔德兰·库卡塔斯,【澳】菲利普·佩迪特著 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罗伯特﹒诺齐克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参考网文

1刘军宁:《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读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2任剑涛: 诺齐克的意义

3刘擎 《诺齐克的思想之旅》

(以上三文参见正来学堂-大师研究-诺齐克http://dzl.legaltheory.com.cn/dsyj.asp?classid=112,上网日期为2007/09/17

  附记:此次翻译,由于译者学识浅薄,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有不当之处,请法政学长不吝指正。

 



彼得·瓦伦泰恩,现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密苏里),本文载于约翰·雪兰德编《二十世纪:奎因及其后》(《哲学要著》第五卷)(ACUMEN 出版社,2006年版)PP86-103。译者吴园林,河南大学04级本科生,现为中国政法大学08级宪法学硕士;译文校对者为郭绍敏老师,南京大学政治学系博士,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1] 诺齐克开始时说这个国家对强力的使用宣称进行垄断(譬如,见第23页),但接着他把它修改为拥有对强力使用的一种事实性垄断(见第117-118页)。

[2] “正义”的两种其他用法是:(1)作为分配的公平,(2)作为我们对其他人的亏欠。这些作者并没有将这三者明确区分的意图。

[3] 所有者使用某物的权利,当然要受到其他人在他物上的权利限制。因此,举个例子,我使用我完全所有额棒球拍的权利并不允许我用它来损毁你的车子。

[4] 诺齐克在第七章第1部分展开了他的正义理论,不同于大多数自由至上主义作家,他没有典型地使用“自我所有权”这一术语。然而他对与暴力(以及偷盗,诈骗)相对的权利的援引和讨论则清晰地表明他求助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某人自身或某物的完全所有权包括强行性(矫正)权利,因此这些权利不必(像诺齐克那样)分别提及。

[5] 洛克同时强加了一个“不恶化”的条件,该条件限制了某人的财产权在先于该物恶化前使用它的范围,但是诺齐克并没有求助于该条件。

[6] 在原文中,我把诺齐克理解为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一种具体的占有时正义的,只要它没有使得任何人在这种情形下比未占有时境况更差。然而,诺齐克有时写道,如果一切仍然可以公共使用,只要占有的总的惯例/体系未使得任何人比起现实境况要差,这个限定好像时可以得到满足的。后者接近与其他机构成员对他物的占有中的收益和成本因素。但是,这种对一个总的惯例/体系的诉求,并没有与诺齐克整体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框架配合的很好,并且我会把它忽略掉。

[7] 关于对自由至上主义的一种介绍,见VallentyneSteine书(2000a2000b

[8] 基于赚钱的能力而征收的人头税当然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是不相容的。这一点在这里仅仅是指人头税能成为某个(历史性的)型构原则的一部分,该原则尊重人们达成的任何有效的契约性协议。

[9] 例如,见Fried书(1995年版)和科恩书(1995年版)的多篇论文。

[10] 这里重点指出,诺齐克为这个国家可能的合理性所做的辩护是以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为前提的,并不是以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的(对身外物品的)其他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为前提的。这个关键性问题牵涉到对个人使用强力。

[11] 诺齐克假设存在一种惩罚的权利,但是,在Barnett看来(在其1998年书中),我认为自由至上主义的一种合理看法是不会囊括这种权利的(比如,它把自我所有权的损失限制在制止和补偿侵权为必须的限度内)。

相反,它会把使用强力限制在事前限制和获取补偿的范围内。在接下来,我会典型地关注那两种强行性权利,但关注点不会扩展到惩罚上。

[12] 在第15页,诺齐克注意到保护机构可能不会要求它们的成员转让全部的强行性权利。它们可能只是在某个成员被授权自我执行后拒绝通过任何保护。然而,当他论及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时,他假定所有的强制性权利皆已转让给该机构。否则,这个机构不会宣称对强力的使用进行垄断。

[13] 这个支配型保护机构并没有在字面上宣称基于强力使用的一种事实性垄断,因为它没有禁止非成员个人间使用强力。因此诺齐克看起来假设了,这个国家只需要对强力的使用宣称一种近乎事实性的垄断。

[14]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所有非成员个人接受了降价后的保护性服务,那么就存在着某种意义,在该种意义上得出的国家的合理性建基于一种普遍的同意。在这种情形下,将来的结果会不会驳斥温和的无政府主义还不是太明确。然而,如果有一个人拒斥提供的降价后的保护性服务,假如论证成功的话,无政府主义就受到了驳斥。

[15] 在第九章(民主的检验)中诺齐克确实提供了一种阐释,即关于一种类似与宽泛的现在民主政体的国家如何出现而且会是合理的。大致上,这个论证牵涉到所有出卖自身及他们的财产份额以至于最终(比如,因为效率的缘故)所有人在每个人和每件物上都拥有份额。作为份额的持有者,他们会聚在一起决定国家该如何运作。因为在这种情形中,所有人都同意了,这并不是诺齐克观点的一个反例,而诺齐克认为未获治下全体人们的同意没有超出“守夜人”范围的国家会是合理的。这个关键的问题---诺齐克提出但没解决涉及到那些未表示同意的人---像其后出生的人之类如何处理的问题。

[16]Dani Attas, Eric Heidenreich, Brian Kierland, Mike Otsuka , Eric Roark, ohn Shand , Hillel Steiner, Alan Tomhave , Jon Trerise, Jo Wolff提供了有益的评论,在此表示感谢。

[17] 译者注:书后参考书目,非我翻译,故不敢乱引,再者文中涉及一些地名,物名等专有名称,对于不熟悉英美文化的人翻译还是有一定难度的。翻译此文的中文参考书目在文后列出。

【感谢中文译者吴园林同学投稿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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