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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肖微奇:从奥巴马看中国如何制造出律师政治家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德肖微奇 时间:2008-11-10 点击:
  从奥巴马看我国如何制造出律师政治家
奥巴马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社区法律律师,由国会议员到总统竞选人到总统候选人再到总统。奥巴马法律专业学成之后,律师执照取得之后,并没有从事赚钱的律师业务,而是选择了一点也不赚钱的民事维权业务。也就是说奥巴马不是起步于知名大律师而是起步于无名小律师,因此不得不拨动了中国年轻律师的心弦,刺激了中国年轻律师的政治热情。由此不得不探索如何开辟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中国青年律师从政之路。
一、    高级别公务员招考向律师开放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许多法制发达国家律师从政的起点是很高的,绝对不是我国一般公务员招考所能够达到的。为此如果不提高我国律师从政的起点我们是无法吸引律师从政的。在我国许多高级别的公务员招考中,首先就要求必须有公务员身份,这就一下子堵塞了律师从政的一个渠道。为此必须为律师放开高级别公务员招考的渠道。由于律师执业中长期与公检法等机关打交道,如何处理和其他机关关系,如何处理和社会公众关系,如何制作公文,如何权衡决策,这是其他公务员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另外要放宽对律师从政的年龄限制。一个律师在经过最初的前5年职业锻炼后就已经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活动家、一个合格的实践法学家、一个合格的决策者。我们经常强调公务员招考要尽量面向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律师工作在我国目前是相当好的基层工作经验。
二、    高级干部助理秘书职位向律师开放
我国规定只有一定级别的高级干部才可以配备秘书或助理,而秘书和助理的选拔是不对律师开放的。助理或秘书工作又是许多人从政的起点,这样又堵塞了一个律师从政的渠道。我国高级干部的法学背景极其少,这就需要其助理秘书人员必须有法学背景。我们无法想象在依法行政的今天,不懂法律的干部如何行政。放开助理或秘书渠道后接下来就是待遇或地位问题。其实律师做高级干部的助理完全可以有以下几个模式:一是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成为一定级别的公务员。二是仍然从事律师工作,律师和高干之间是一个法律服务关系(至于收费可以再探讨),律师也没有公务员身份,但可以随时被选拔为高级干部。三是成为公职律师,不再从事对外代理。
三、    人大政协高级别职位向律师开放
不可否认,在全国乃至地方各级人大或政协里都已经有了一定数量的律师。人大或政协既然是参政议政的,而且人大还要立法,政协还要提出方案。这样法律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最适合律师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人大或政协里律师所占的比例太少,无法到达法制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二是即使有律师代表或律师委员,但其所担任的职务太小,很那发挥大的作用。三是律师代表和委员的选择程序、选择标准、选择对象存在问题。
既要解决现在的问题,又要扩大律师从政的渠道就要做到:一是要用制度确保律师在人大或政协里的一定比例。二是要使得律师能够在人大或政协里担任级别高的职位,既可以进行公开的辩论或内部的竞选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用招考方式产生。三是要放宽律师代表或委员的选择标准,不要把律师代表或委员变成少数知名律师的政治荣誉,更不要把其作为律师进行业务宣传的手段。四是要确保每位无法律专业背景的代表或委员能够拥有一名律师作为助理。五是要严格律师代表或委员的职责监督。对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要进行及时的惩戒。
四、    工、青、妇等党群组织领导职位向律师开放
我国的工青妇是一个产生政治家比较多的地方。而党群工作需要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需要了解基层,需要精通法律,这样的要求也是非律师莫属。而一般的年轻律师尤其是法律援助律师、公益律师、维权律师是最了解最适合工、青、妇等党群组织的工作。律师进入工、青、妇等党群组织的途径可以采用法律服务的方式。先由几个律师担任工、青、妇等党群组织的法律顾问,进过一定时间的磨合后,再用选拔的使得律师走上领导岗位。这样的法律服务既是一种最好的监督考核,也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方法。
五、    加大律师背景的干部提拔
有一些从事过律师工作,后来从政的公务员在选拔时候应该受到重视。这样无形中就增加了律师从政的渠道。尤其是曾经从事过基层法律服务、从事过民事维权业务、从事过法律援助以业务的律师更应该优先提拔。因为这样的律师有很高的群众威望,其曾经的工作经历就是最好的证明。奥巴马的经历就是一种启示。
六、    行政副职职位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师担任
行政副职应该改造为在选拔上向社会开放、在业务上更加专业化、在政治上更加开放化的职位。尤其是一些法律适用比较多的行政副职职位更应该由律师担任。
七、    赋予部分律师公职身份或公益身份
某些刚刚进入律师界而业务精通但案源有限的律师可以赋予他们一些法律援助、民事维权、司法监督、政策咨询等公职或公益律师身份。既可以解决当今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服务质量低下问题,也可以把这些律师作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这样的模式比起当今的选调生制度要优越的多。选调生没有社会经验,相对于公职律师或公益律师有明显的弱势。
以下只是笔者的初步思考,敬请广大博友提出更可行更具体的建议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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