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宪政新思维

——民权论之二十九

范亚峰

根据公安部门披露的数据,群体性事件数量从一九九四年的一万多起上升到二○○四年的七万四千多起,增加了六倍多,参与人数从一九九四年的七十三万人次上升到二○○四年的三百七十六万人次,增加了四倍多。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包括:第一,事发突然,演变迅速。一旦事发,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至数日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参与;其次,组织严密,行为激烈。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有策划组织者,参与者往往进退有序,表现出相当的组织性、目的性和纪律性;再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般都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第四,参与者日益体现出鲜明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最后,多重矛盾交织,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在当前经济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具有全局性,涉及诸多方面的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利益冲突引起。当前中国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利益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扩大,使得利益冲突明显加剧。特别是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下岗就业、劳资纠纷等矛盾不断增多。公安部2004年的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建设,包括矛盾排查机制、信息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可以认为是近年来高涨的维权运动的一部分。所以,公民维权运动形成的机制可以解释群体性事件增多的原因。从社会的资源和规则的变化角度解释维权运动的产生和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其实质就是从利益格局的角度解释维权运动。民间交往权力的崛起,是维权运动成长的根本原因。而公民社会的发育,及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是民间交往权力成长的两个要素。维权运动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社会的变迁,即资源分布趋于多元,语义规则、正当性规则从人治转变为法治等。20多年的经济改革过程中,政府体制没有与经济市场化相配合的改革,使得中国社会阶层形成了强势和弱势两大集团。权贵资本主义的既定格局初步形成,维权运动中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弱势集团反抗这一即将定型的利益格局,希望改变即将固定化的社会结构。由此,中国社会存在着两种乃至多种前途的可能性:权贵资本主义,或者说通过维权运动导致立宪政治的成功,是最大的两种可能。

当前一些政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普遍存在着旧体制的专政思维主导的倾向。法律工具论深入许多官员的骨髓,他们至今仍把法律视为“刀把子”和专政工具。例如最近的广东某村事件中,区政府采取拔钉子:拘留20多名村民和维权人士;开口子:允许罢免;划分敌我:村民和平合法的权利诉求被区政法委书记定性为国外势力、资金支持、别有用心的人指使、可疑势力参与的非法集会;以及突施冷手:千名特警抢夺财务帐本,单方审计、独自发布等明显违法行政的行为。在这种专政思维指导下,事件不断扩大,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资源严重流失。针对这种状况,群体性事件的恰当处置就需要转换思维,这就是从处理转变为治理、从专政转变为宪政,也就是用宪政治理的思维去分析和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

首先是观念的转变。毛泽东两对矛盾的区分仍然是有意义的,那就是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不是对抗性的、你死我活的矛盾,而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在群体性事件中公民无非是在行使这一权利。某种意义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意味着社会在趋于常态,以及权利时代和法治社会正在来临。所以,不能动辄把群体性事件定性为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而要学习接受法治的观念,逐渐适应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其次是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实践操作方式需要极大转变。专政思维下的拔钉子、开口子、施冷手、划分敌我,甚至是黑社会化的非法拘禁等摆平术不应继续沿用,而要学习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传媒等资源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例如,最近的广东某村事件中官方媒体《南方都市报》、《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与地方政府的官方媒体《番禺日报》的事实报道和认定完全对立,造成了极大的事实混乱和价值判断的模糊,为此,省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应切实履行调查职能,适时组织调查组对一些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以及时化解社会怨恨。

法治建设是中国政体变革的一部分,是相对而言共识较多的那一部分。20多年来的法治建设建立了初步的基础设施,如司法机构、基本完整但相对粗糙的法律法规、初步普及了法治观念、形成了形式上初步合理的法律程序,这些为进一步的政体变革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也有助于减弱政体变革的震荡。进入攻坚阶段之后,就不是共识型的改革,而是各种利益集团艰苦博弈的变革。宪政建设最大的障碍是政府权力过大。一个可能解决的途径是通过公民的法治维权,逐渐制约政府权力,实现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恰当配置。初步确立法律秩序的基本框架,这对官民双方都是有利的。中国的宪政建设从80年代的直奔民主化,到现在的法治到民主,是一个战略的重大转折,这似乎暗合间接路线的战略思想。

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理性主导。政府和公民都需要培养政治理性和社会理性,需要培育政治智慧。培养政治理性和政治智慧,政府第一要正视社会冲突;第二,应注意建立社会沟通机制,构建权利博弈、官民互动的平台;第三,适时、适当向民权让步,约束官员对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恰当妥协,以不断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同时,民间力量则应首先学会依法维权,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而学会恰当、有智慧地表达利益和权利诉求,努力和政府实现良性互动;最后,学会妥协、协商,适可而止,共同维护社会的动态稳定。当理性遭遇暴力时,当两种不对等的力量相遇时,公民的维权行动仍然需要坚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则。

第三,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关注正义规则的生成。当下的维权运动,就是在初步形成的表面化的法治-法制框架中逐渐生成壮大民主、共和、宪政等社会力量,促进正当行为规则的生成,和资源的合理分布。维权的根本原则是法治。所以群体性事件要强调依法进行。大部分的维权事件可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问题。我国宪法的权利条款应当说在各国宪法中是比较好的。所以季卫东先生说要有一场护宪运动。维权运动可以说就是护宪运动。法与法律的区别可提供维权的法理依据,法高于法律。出现不正当的法律时,依照天地良心、自然法等法理,要求法律作合于法的修改,也是正当的。

正义规则的生成要防止政府或强势集团运用区分技术捍卫自己的利益。例如,番禺区政府就运用区分技术把村民的行为一分为二,即合法的罢免要求和非法集会,进而为拘捕广东某村事件的组织者提供借口和名义上合法的理由。

最后,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计在于构建权利和利益的表达机制,权利和利益主体对话、沟通与妥协的平台。环球杂志2005年8月1日的报道认为,“群体性事件” 剧增的背后,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民众对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恶劣现象的不满,要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避免其所带来的巨大伤害,必须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例如近年来工会和妇联系统对于维权工作的倡导和引导值得鼓励和切实推动。

近年风起云涌的群体性事件可归纳为三种主要模式,即血酬模式、互动模式和权力斗争模式。血酬模式如汉源事件、定州事件、池州事件,互动模式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也有内部斗争模式。未来以哪一种模式为主导,取决于民间力量的自觉整合,也取决于当局的判断。如果执意不让步,血酬模式主导那就是暴力革命的前景;如果互动模式占主导,那就可能形成互动网络为特色的维权立宪政治;如果内部斗争模式占主导,则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军方等力量可能发生较大的作用。在中国大陆实现宪政,需要民间和官方互动、各方相互配合:公民维权需要加强整合互联网、媒体、知识分子、民间团体、体制内资源等各方面的技巧;政府而言,汉源事件到定州事件的处置方式,加上和谐社会理论,已经透露出基本的信息,事实上已经开放了一种微弱的可能,就是适度向民权让步,以防止暴力革命的前景。后面要做的是使这一微弱的信息更加明确。使互动模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共识,成为主流模式。台湾经验的核心是官民双方的政治企业家衡量镇压成本与容忍成本,始终使镇压成本高于容忍成本,从而形成和平转型的民主化模式。不出意外,大陆民主化也将沿用这一模式。不一样的是,大陆是危机转型,以化解民族主义、严重的腐败、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从而不是台湾的经济自由带动政治民主的渐进模式。

近期的群体性事件——广东某村事件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和思维方式活生生地揭示了扭曲的权力运作的真实逻辑,和作为公民的农民权利贫困的现实处境。其与一个公民王斌余杀人案引起的广泛讨论相结合,标志着中国政治社会转型处于关键时刻,甚至是立宪时刻。未来的转型逻辑,是可能的和平、理性、互动的广东某模式,还是惨烈的王斌余方式?这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艰难抉择,它呼唤着每一个中国人的良知、智慧与责任。